您当前的位置 : 内蒙古新闻网 > 新闻中心 > 要闻 > 综合新闻

“漫”说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保障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卫生健康、农牧、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业、本领域有关组织和个人落实爱国卫生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编校:梁波
审校主任:奥妮莎 章颖慧
审校总编:韩方志

内蒙古新闻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来源:内蒙古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内蒙古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内蒙古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内蒙古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