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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举行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

  8月31日上午,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新闻办举行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邀请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副理事长刘敏;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规批准处副处长刘艳丽;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副处长苗琪俊;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社会事务处处长王天俊;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医政处处长阿斯楞;内蒙古自治区就业服务中心基层就业处处长杨国忠介绍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新闻发布会由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新闻发布与传播处二级调研员石正一主持。

  内蒙古举行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发布词(一)

  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副理事长刘敏

  各位媒体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首先,我代表自治区残联,向长期以来关心支持残疾人事业的社会各界、各位媒体朋友们表示衷心感谢!

  自治区残联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及自治区实施办法,“十四五”期间,全区精准康复惠及29.05万残疾人,其中重点包括2.91万残疾儿童得到康复救助,14.03万残疾人得到基本辅助器具适配服务等方面。新增残疾人就业5.32万人。4.7万户残疾人家庭实施无障碍改造。4.9万残疾人参与各类群众性文体活动。全区158.58万残疾人生活状况显著改善。

  新修订的《实施办法》在总结残疾人工作实践经验基础上,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进一步满足和保障残疾人在康复、教育、就业、文化、社会保障和无障碍等方面的需求。

  --为满足残疾人早筛查、早干预的需求,将原第二章“康复”调整为“预防和康复”。明确完善以社区、嘎查村为基础、一级预防为重点的三级残疾预防体系;将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年龄延长至7周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扩大残疾儿童救助年龄范围、提高救助标准。

  自治区残联将联合多部门共同开展残疾预防知识普及、康复服务促进等残疾预防五大行动,织密三级预防服务网络。认真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扎实开展0-7周岁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救助。

  --为补齐学前特殊教育短板,新增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可申请设立特教班(部)并统一纳入学籍管理的规定;针对残疾儿童就学难题,扩大了送教上门、远程教育等适用人群;规定对特教教师职务评聘、表彰奖励等方面制定优惠政策,提供专门机会。

  自治区残联将配合教育、人社等部门,健全特殊教育工作机制,精准摸排残疾儿童底数,推动落实随班就读、特教班、送教上门、远程教育等多元就学模式,推动符合办学条件的儿童福利、康复机构与特殊教育学校共建教学阵地,持续关注特教教师待遇和职务评聘保障。

  --针对用人单位残疾人安置责任落实不到位、残疾人就业渠道狭窄等现实短板,明确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拓宽残疾人就业路径,扶持盲人按摩机构、辅助性就业机构等载体,健全按比例、集中、自主、灵活“四位一体”就业渠道。

  自治区残联将认真落实自治区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补贴办法、用人单位安排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补贴发放办法等多项惠企就业补贴政策。积极创造条件,为残疾人提供就业登记、能力评估、职业介绍等全链条服务,支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灵活就业。

  --为丰富残疾人文化服务供给,首次提出将残疾人文化事业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统筹建设,有计划地建设残疾人文化、体育设施和活动场所。

  自治区残联将进一步推动落实自治区每四年、盟市每两年、旗县每年举办一次残疾人文化艺术活动、运动会和职业技能竞赛“三个一”活动,持续开展文化进社区、进残疾人家庭“五个一”项目,常态化开展“残疾人健身周”“残疾人特奥日”等系列群众性文体活动,精心打造“大爱无疆·沙漠印象”残疾人挑战者大赛和“激情北疆·残疾人冰雪运动挑战赛”项目。

  --聚焦特殊困难残疾人兜底保障问题,新增低保边缘一、二级重度残疾人、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政策,突发事件、大病临时救助机制,残疾人长期护理保险个人缴费财政分类资助制度等。

  自治区残联将会同相关部门持续推动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形成覆盖医疗、养老、生活救助等多维度的保障格局。对符合条件的困难残疾人,在医保报销之外再给予医疗救助;对享受低保的重度残疾、多重残疾、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群体,在低保基础上再给予适当救助;对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给予生活救助。

  --为解决盲道损毁占用、数字鸿沟、群众监督缺失等问题,专设盲道保护条款及处罚法律责任;新增科技助残、数字化无障碍建设专项条款,鼓励助残技术、智能辅具研发推广和开发涉残事项核验流程;授权残联聘请残疾人代表、专业人员开展无障碍体验监督。

  自治区残联将通过政策宣传、技术支持等方式,协助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无障碍环境市县村镇创建、公益诉讼和信息无障碍提升服务,将科技助残成果广泛运用残疾人康复、家庭无障碍改造等领域;发挥无障碍体验促进队伍监督作用,推动全区无障碍环境建设质量提升。

  下一步,全区各级残联将把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办法》作为重要任务,推动配套政策制定和贯彻执行,切实把法规制度转化为残疾人事业发展实效,奋力谱写新时代内蒙古残疾人事业发展新篇章!

  谢谢大家!

  内蒙古举行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发布词(二)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规批准处副处长刘艳丽

  感谢新闻媒体朋友们对《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关注。

  残疾人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扶残助残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关心关爱残疾人,不仅是守护特殊群体民生福祉的责任担当,更是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必然要求。下面,我就这部法规修订的必要性、过程以及修改的主要内容作一个简要介绍。

  一是修订法规的必要性。《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于 2012 年修订,至今已经14年,法规的部分内容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当前残疾人保障事业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这就需要我们立足实际,破解残疾人保障工作中的难题,补齐特殊群体的民生短板,并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工作举措、成熟经验上升为地方性法规,让残疾人权益保障从抽象的原则转变为可操作、可监督的制度规则,转化为看得见、摸得着的具体措施。

  二是修订过程。本次《实施办法》的修订工作,严格遵循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原则,按照法定立法程序稳步推进。法规历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初审、二审两个阶段,在完成多轮修改、核校后,经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三是修改的主要内容。新修订的《实施办法》分总则、预防和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生活、社会保障、无障碍环境、法律责任、附则9章共56条,主要修改了三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方面,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厘清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残疾人联合会、用人单位等各方法定职责,压实助残全链条保障责任。明确将“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残疾人组织有效发挥作用的工作机制”写入法规中,并细化各类主体在残疾人保障各环节中的具体责任,形成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全程发力的工作格局,切实保障残疾人各项权益落地见效。

  第二方面,对标社会救助法、残疾人保障和发展“十五五”规划等新法新规,结合工作实际,完善分类救助、康复帮扶和优惠优待政策,健全助残全链条保障体系。法规扩大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年龄范围,增加了科技助残、无障碍停车费用优惠等内容。

  第三方面,系统回应群众诉求,补齐评残办证、教育就业、无障碍环境建设等服务短板,不断提升残疾人保障服务的精准度与实效性。法规增加了残疾人评定、不得非法占用和损坏盲道的规定,同时,扩大了送教上门范围,将禁止教育歧视范围扩大到学前教育机构、各级各类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

  总之,本次法规修改涉及多项制度调整,旨在持续破除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各种壁垒和环境障碍,全面、系统、有力守护残疾人的人格尊严与平等发展权益。

  谢谢大家!

  内蒙古举行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

  内蒙古日报社记者

  请问针对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将如何立足卫生健康职能,扎实做好残疾医学评定、残疾人康复服务相关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医政处处长阿斯楞:

  感谢记者朋友的提问。新修订的实施办法压实了卫健部门对残疾人医学评定、康复保障的法定职责,为残疾人卫生健康服务提供了法治遵循。今年以来,我委联合残联开展残疾等级评定不精准专项整治,严管评残机构与评定医师,依托防治康管服务工程扩充康复资源,打通评残—康复-健康管理全链条,提升残疾人医疗服务质效。

  一是规范评残管理。我区残联牵头、卫健配合,对评残机构、评定医师实行联合认定、动态管理。我委已完成174家评残机构、1571名评定医师全覆盖排查。接下来,将常态化开展业务指导,督促评残机构完善硬件、强化质控、规范流程,并通过专项抽查,对违规机构和医师依规取消资质,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

  二是扩容康复资源。全区已建成康复专科医院28家,252家二级及以上公立综合及中医(蒙医)医院中,220家已设置康复医学科,全区现有康复医师1193人、康复治疗师2292人,康复服务体系不断健全。下一步将推进一批公立医院转型康复医院,引导评残机构打造评残、康复一体化服务模式。脑卒中、骨关节损伤等人群评残后,可接续康复训练与服务,实现“评残后即康复”,减轻群众负担。

  三是强化源头防控。心脑血管疾病、糖尿病、慢阻肺等慢性病长期损伤身体机能,是致残的主要原因之一。我们将依托医联体和基层医疗机构,聚焦早防早治,开展慢性病高危人群筛查和干预,实施规范化诊疗,从源头减少残疾发生;推动将残疾人康复纳入家庭医生签约及慢病管理,形成防筛治康管全链条闭环,控制残情加重。

  下一步,我委将以新修订的实施办法落地为契机,深化与残联协同联动,优化残疾评定机构布局,完善评定医师专家库,做强康复专科服务网络,持续提升残疾人卫生健康服务规范性和可及性,把制度红利转化为惠及残疾人的民生实效。

  谢谢!

  内蒙古广播电视台新闻广播记者

  请问在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保障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平等接受教育方面,有哪些具体举措?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副处长苗琪俊:

  感谢您的提问。近年来,教育厅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自治区“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实施方案》,深入实施拓展学段服务、推进融合教育、提升支撑能力三大核心任务,推动特殊教育实现跨越式发展。

  第一,健全安置机制,确保应入尽入。各旗县(市、区)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对残疾儿童进行全面规范评估,坚持“全覆盖、零拒绝”原则,“一人一案”适宜安置每一名残疾儿童。通过全国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情况监测系统,指导各盟市认真做好科学评估认定、精准教育安置等工作,系统显示,全区连续三年义务教育适宜安置率达到100%。目前,全区各类残疾适龄儿童少年在校学生共计13313人。

  第二,完善办学体系,织密保障网络。持续优化特殊教育布局,常住人口20万人以上旗县(市、区)均按国家要求设立特殊教育学校,目前全区共有特殊教育学校57所,附设特教班的普通学校8所,招收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教学点)共1692所,形成“以特教学校为骨干、随班就读为主体、送教上门为补充”的格局,保障适龄残疾儿童就近就便入学。

  第三,加大经费投入,强化条件保障。2025年,内蒙古将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标准由每生每年6000元提高到7000元。“十四五”期间,累计下达特殊教育补助资金2.296亿元,用于支持特殊教育学校改善办学条件、采购资源教室教学设备设施及送教上门补助。2026年,自治区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由3000万元大幅提高至9700万元。同时,严格落实教育资助政策,将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全部认定为A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最高档次资助。

  第四,建强师资队伍,提升教育质量。内蒙古按照特殊教育生师比3:1的比例核定编制,现有特殊教育学校教师2504人,其中专任教师2157人。连续三年举办全区特殊教育学校教师跟岗培训,实行5年一周期不少于360学时的全员培训制度。遴选公布全区32个教学基本功案例和29个融合教育案例,其中6个基本功案例和9个融合教育案例入选教育部第二届全国特殊教育教师教学基本功和融合教育典型案例征集,树立典型,引领和带动全区特教教师的专业化水平和课程教学研究能力不断提升

  新修订的《实施办法》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推动我区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地方性法规。下一步,自治区教育厅将以新修订的《实施办法》施行为契机,持续深化特殊教育教学改革,持续健全入学安置动态监测与评估机制,大力发展学前特殊教育和残疾人职业教育,畅通残疾学生成长成才通道,持续建强师资队伍,深化医教协同与数字赋能,用心用情用力办好特殊教育,让每一名残疾儿童少年都能享有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

  谢谢!

  内蒙古法制报记者

  请问人社部门在推动落实残疾人群体就业援助工作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

  内蒙古自治区就业服务中心基层就业处处长杨国忠:

  谢谢您的提问。残疾人群体是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的六类群体之一,享受多种就业帮扶政策。自治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一步建立健全“及时发现、优先服务、精准帮扶、动态管理”的就业援助工作机制,不断提高就业援助精准性、实效性,积极促进残疾人群体实现就业。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是强化精准识别。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将零就业家庭、低保家庭、大龄、残疾、长期失业等人员纳入认定范围,通过社区走访、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比对等,开展联系对接和信息摸排,实时动态掌握人员情况,实现人员底数清、就业状态清、技能水平清、服务需求清。

  第二是全面落实各类帮扶政策。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方面,对自主创业的且符合条件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最高3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和50%的贴息。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参加创业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10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对带动就业3人以上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一年以上的,再给予2万元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对正常运营3年以上且带动就业人数未减少的,再给予2万元的创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方面,进一步加大残疾人、长期失业人员等就业困难人员帮扶力度,全域放开户籍地和参保地限制,实行就业困难人员常住地认定、常住地享受援助政策,全面落实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一定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职业培训和评价补贴政策方面,加强与残联对接,深入摸排未就业残疾人的基本情况,根据残疾人的劳动能力和培训意愿,结合用人单位用工需求,组织残疾人参加保健按摩、钩针编织、笤帚苗制作、民族服装及饰品制作等有针对性、实用性的职业技能培训,通过帮助残疾人掌握一技之长,实现稳定就业。支持和动员各类培训机构组织残疾人员参加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评价补贴。

  最后是强化公益性岗位兜底安置。对确实难以通过市场渠道实现就业的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残疾人,按规定落实公益性岗位兜底安置政策,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安置和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但对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或公益性岗位安置期满后仍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就业的重度残疾人给予二次安置。公益性岗位人员失业后,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谢谢!

  奔腾融媒记者

  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四十一条就“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方面作出明确规定,请问民政部门在具体推动落实中有哪些关键举措?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社会事务处处长王天俊:

  为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实施办法》中关于加强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的有关规定,自治区民政厅将重点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

  一是精准对接供需,优化托养照护资源配置。全面摸排服务对象底数,建立完善需求清单与动态服务台账,精准掌握服务需求。围绕机构资质、床位规模、专业人员配备、服务项目等对残疾人托养机构开展分级评定,形成标准化服务供给清单,科学评估机构承载能力。针对重度残疾儿童、就业年龄段重度残疾人、老年重度残疾人以及农村牧区、偏远及边境旗县专业服务薄弱区域分别明确工作任务和方法路径,通过分类施策匹配供需,实现重点人群精准服务保障。

  二是拓宽供给渠道,健全多层次托养照护服务体系。增强居家照护服务功能,为有需求的重度残疾人提供定期上门探访、日常照料、康复指导、助医助行等服务。依托养老服务设施、温馨家园、精神障碍社区康复站等现有场地资源,新建或改扩建小型化、嵌入式重度残疾人日间照料设施,打造社区就近服务阵地。“十五五”期间,重点建设一批运营规范、专业性强的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机构,扩充护理型床位,为集中托养对象提供疾病诊治、专业护理、康复训练等一体化服务,引导有条件的机构设置“老年父母+残疾子女”专属照护单元。

  三是加强政策衔接,构建一体化综合保障格局。鼓励各地加大对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设施建设支持力度,对社区服务机构减免场地租金。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机构,依法依规享受税收及水电气热价格优惠政策。及时将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按规定纳入长期护理保险保障范围。支持各类经营主体按市场化原则积极参与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鼓励引导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等通过公益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支持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努力让助残服务更暖心,让残疾人生活更舒心。

  谢谢!

  信息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新闻办

编校:章颖慧
审校主任:奥妮莎
审校总编:韩方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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