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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扫黑除恶奖励办法》9月9日正式公布 鼓励群众举报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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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会现场  摄影/草原云·内蒙古新闻网记者 郑慧英

  本网讯(草原云·内蒙古新闻网记者 郑慧英)9月4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法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司法厅联合举行《内蒙古自治区扫黑除恶奖励办法》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

  这次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奖励办法,根本目的就是通过政策激励,把人民群众的力量充分调动起来,让更多隐藏的涉黑涉恶线索浮出水面,为精准打击、依法严惩提供坚实支撑。

  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扫黑除恶奖励办法》将于9月9日正式公布。此次修订坚持问题导向、精准施策,重点体现为四个变化:范围更宽,由原来的15种线索扩充为4类23条,新增利用网络平台或“软暴力”手段实施裸聊敲诈、舆情敲诈、恶意索赔、强迫消费等线索类型,把“隐性利益输送”纳入“保护伞”情形;规则更细,明确多人举报同一线索原则上奖励第一举报人,新增后续举报人提供关键新增信息可酌情奖励等规定;标准更实,体现“大线索大奖、小线索小奖”;保护更严,对举报材料严格保密,对泄露举报人信息、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依法严肃追责,让群众敢举报、愿举报。

  发布会上,四家政法单位结合职能介绍了具体工作安排。自治区公安厅将全面畅通举报渠道,重点征集新型黑恶犯罪线索,严格落实线索反馈和举报人保护制度,对借举报之名诬告陷害他人、扰乱正常执法司法秩序的,依法严肃处理。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将强化法律监督,对在办相关案件开展反向研判,深挖涉黑涉恶线索,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依法监督立案,对涉黑涉恶案件依法提前介入、快捕快诉。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将依法从严审理涉黑涉恶案件,强化对黑恶势力财产来源、权属、性质的审查认定,依法追缴处置“黑财”,彻底铲除其经济基础,并对打击报复举报人及其亲属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从重惩处。自治区司法厅将发挥监狱、戒毒场所“第二战场”作用,深挖涉黑涉恶线索,依托“12348”法律服务热线等平台提供法律服务,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加强源头治理。

  发布会明确,群众可通过12337举报平台和各级举报渠道反映涉黑涉恶线索。对群众举报的每一条线索,政法机关将认真核查、依法办理,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

  扫黑除恶是一场人民战争,离不开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自治区将以《奖励办法》正式公布为契机,进一步完善举报奖励、权益保障等制度机制,严格保护举报人安全,坚决兑现奖励承诺,持续营造全民知晓、全民参与、全民共治的浓厚氛围。

  举报渠道:电话举报,拨打自治区扫黑办电话0471-4862346,或各地各部门公布的举报电话。信函举报,邮寄至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1号,自治区扫黑办收。(邮编:010096)网络举报,通过微信搜索“12337举报平台”“中国长安网”“中央政法委长安剑”微信公众号进行举报。

编校:郝小军
审校主任:奥妮莎 章颖慧
审校总编:韩方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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