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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措并举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落地见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以下简称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于2026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作为新时代实施宪法有关规定、处理民族事务和开展民族工作的基本法律,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紧扣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围绕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作出系统制度安排,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依法治理民族事务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

  内蒙古是中国共产党领导成立的第一个省级民族自治区,长期以来形成了民族团结的光荣传统,创造了“齐心协力建包钢”“三千孤儿入内蒙”等历史佳话。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继续建设好模范自治区,既要赓续民族团结的光荣传统,也要适应民族事务治理现代化的新要求。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把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落实共同任务、推动多主体履责和依法治理贯通起来,既通过促进性规范为民族团结进步创造社会条件,又以约束性规范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从治理机制层面回答了“以什么为方向、由谁落实、通过什么方式推进”等问题,为提升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水平提供了重要支撑。贯彻实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关键在于推动已有实践经验实现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提升,在法治轨道上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高质量发展。

  依托模范自治区建设实践,提升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效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确立为贯穿始终的立法宗旨,为新时代民族事务治理提供了基本遵循。对内蒙古而言,贯彻实施这部法律,首先要立足长期民族团结进步实践中形成的深厚基础,把模范自治区建设的经验优势转化为依法治理的制度优势。

  内蒙古在民族区域自治方面的实践起步早、探索深,在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推进基层治理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在新的历史起点上继续建设好模范自治区,要进一步把实践经验提炼上升为制度规范,把有效做法固化为长效机制。要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把民族团结进步要求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要发挥法治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方面的重要作用,将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中关于依法治理民族事务的制度要求,转化为地方治理实践中的具体机制,使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由主要靠经验推动向更加注重制度推动转变,从实践探索向法治保障深化。

  顺应人口流动融居趋势,拓展各民族共同生活的社会空间。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是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重要社会基础。内蒙古作为民族地区,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既要传承长期形成的民族团结光荣传统,也要适应新时代人口流动、城镇化发展带来的社会结构变化。

  随着新型城镇化的深入推进和人口流动的持续增强,内蒙古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呈现出跨区域流动更加频繁、共同生活空间不断拓展、社会联系更加多元深入等新特点。各族群众交往交流交融的场景,正在由生产生活领域向就业、教育、医疗、社区治理、公共服务等社会空间延伸。因此,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不能仅停留于开展交流活动,而应更加注重通过社会治理,创造各族群众共同生活、共同发展的现实条件。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关于推进互嵌式社区环境建设、完善各族群众共居共学、共建共享、共事共乐社会条件的制度安排,为新时代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提供了重要遵循。贯彻实施这部法律,要立足地区实际,把互嵌理念融入城乡建设、公共服务和基层治理全过程。在城市地区,要顺应人口流动和社会结构变化趋势,推动各族群众在就业、教育、医疗、文化等方面共享发展机会,在共同生活中增进了解、深化感情;在边境地区和农牧区,要结合地域特点,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提升边疆地区发展能力和人口吸引力,促进各族群众在共同建设美好家园中形成更加紧密的利益联系和情感联系。

  立足落实自治区党委“1571”工作部署,增强共同繁荣发展的法治保障。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把推动共同繁荣发展作为重要内容,强调民族地区要不断提升自我发展能力,加快高质量发展,推进各民族共同富裕、共同迈向社会主义现代化。对内蒙古而言,落实好自治区党委“1571”工作部署,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的重要抓手,也是推动共同繁荣发展的具体实践。贯彻实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必须把法律要求融入落实自治区党委“1571”工作部署的全过程,在推动高质量发展中更好保障各族群众共享发展成果,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中实现生态保护与民生改善相统一,在兴边富民、稳边固边中不断增强边疆地区发展内生动力。

  内蒙古是重要的资源富集区、生态功能区,在国家安全稳定大局中地位重要、责任重大。推动共同繁荣发展,不能仅看经济指标增长,更要看发展成果是否更公平惠及各族群众、公共服务是否更加均衡可及、边疆地区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是否持续改善。要通过法治保障发展权益、促进成果共享,使改革发展成果不断转化为各族群众共同建设伟大祖国、共同创造美好生活的强劲动力。

  贯彻实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是内蒙古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重要法治实践。新征程上,我们要把法律制度优势与模范自治区建设实践相结合,把民族团结光荣传统与推进民族事务治理现代化相结合,把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要求与中国式现代化内蒙古实践相结合,不断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取得新的更大成效,努力把祖国北疆这道风景线打造得更加亮丽。

  (李慧茹 作者系内蒙古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内蒙古财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

编校:章颖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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