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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等5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6年9月1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一、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03年7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五)》修正  2021年7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

  二、内蒙古自治区耕地保养条例(1998年9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0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耕地保养条例》等4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三、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1989年4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9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1年8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4年3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气象条例〉等7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四、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1991年12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5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等5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1年5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4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五、内蒙古自治区珍稀林木保护条例(2000年12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五)》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等5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编校:孙丽荣
审校主任:奥妮莎 章颖慧
审校总编:韩方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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