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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严禁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

  近日,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向全市药品零售企业、药品使用单位郑重告诫。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告诫,严守经营底线,压实主体责任。各药品零售企业和使用单位务须严格规范药品采购渠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严禁违规从非法主体采购药品。

  严格制度落实,把好进货查验关。各药品零售企业和使用单位应当索取、查验、留存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应当验明购进药品的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和销售。

  健全管控体系,规范全链溯源。各药品零售企业和使用单位要全面完成药品追溯信息录入、上传、核对工作,做到药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告诫,非法购药,严惩不贷。《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

  广大群众如发现涉及药品安全等违法违规线索,请拨打12315或1234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李岸)

编校:韩玉峰
审校主任:奥妮莎 章颖慧
审校总编:韩方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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