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草原云·内蒙古新闻网首席记者 王树天 记者 剧根宏)日前,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督管理局五部门已联合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自治区出台的相关政策与《办法》不一致的,以《办法》为准。
《办法》明确,幼儿园收费实行属地化分类管理,按照公益属性和服务定位分为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普惠性幼儿园和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幼儿园根据办园成本、市场供需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报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保育费、住宿费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在收费项目方面,幼儿园可按规定收取保教费、住宿费(仅限寄宿制幼儿园)、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开设托班的还可收取保育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目录清单之外一律不得收取其他费用。幼儿园要建立本园收费目录清单,并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招生简章、公示栏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和儿童家长公开;未按规定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政策不符的,不得收费。
《办法》对乱收费行为划出“红线”:幼儿园相关收费可按月、季度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不得以幼小衔接班、兴趣班、课后培训和亲子特色班等名义收取保教费、保育费以外的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学费用;不得通过家委会收取任何费用;严禁引入第三方机构向幼儿家长直接收取费用。幼儿入园后因故退(转)园的,幼儿园应根据已发生的实际保教成本情况,退还预收的部分保教费、住宿费和保育费。
在监督管理方面,盟市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教育、财政、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幼儿园收费监测,定期对收费管理方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进行评估,评估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对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必要时可开展成本调查,引导合理收费,遏制过高收费。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对幼儿园收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乱收费行为。
此外,《办法》提出,各地应支持和保障幼儿园运转,落实相关税费减免政策,幼儿园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调整保教费、保育费和住宿费标准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