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内蒙古新闻网 > 新闻中心 > 曝光台

呼和浩特韩某某,被依法行政处罚!这件事儿千万别做…

  秋收工作临近收尾

  田里遗留秸秆、城区乡村大量落叶

  成为现阶段生态环境治理

  需要重点应对的问题

  露天点燃秸秆、杂物或是散煤燃烧

  产生的浓烟不仅刺激呼吸道

  加重秋冬季空气污染

  飞溅的火星

  还可能引燃附近大棚、林木

  对道路交通安全也形成潜在威胁

  近日,赛罕区前不塔气社区居民韩某某图省事,在自家院内将清扫的落叶点燃。火势一起,烟尘升腾,很快被赛罕区巡查人员通过高空瞭望系统发现。执法人员随即上门核查,经查,韩某某在自家院内露天焚烧落叶,其行为已构成多项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等相关规定,街道执法队依法对其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据了解,韩某某于10月10日上午,把院内清扫集中的落叶就地焚烧。当执法人员告知该区域属于禁烧范围,他表示此前并不了解相关管控要求,主观上认为少量焚烧落叶不会产生问题。经过执法人员现场普及法律知识,韩某某认清该行为的违法后果,愿意接受行政处罚。

  赛罕区敕勒川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与赛罕区公安分局敕勒川路街道派出所联合执法,通过“人防+技防”,全天候空中巡逻,让燃煤散烧、焚烧秸秆等违法行为无处可藏。执法人员介绍,很多村民存在认知误区,以为在自家院内焚烧落叶无关紧要。秋季气候干燥,露天焚烧枯枝落叶、秸秆,会释放大量烟尘污染物,损害区域空气质量;四处飘飞的火星极易诱发火情,带来财产损失风险。

  当前,赛罕区持续加密巡查频次,把农家院落、田间地块作为重点巡查点位,一边严格查处露天焚烧行为,一边向群众普及环保法规。

  执法部门也向居民发出提示:秋日落叶不能随意焚烧造成污染。禁燃区域内禁止售卖和使用散煤,落叶、杂草应当集中打包,投放到指定垃圾收集点位。切莫为了减少一时工作量,受到行政处罚,甚至酿成难以挽回的火灾事故。

  落叶、秸秆禁烧,禁止燃煤散烧的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

  过失引起火灾(焚烧秸秆引发火情),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两百四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科学精准加强秸秆、落叶等焚烧的组织、指导和管理。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区域和规定的时段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在禁止焚烧的区域和时段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放火罪】: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失火罪】:过失引发火灾,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妨害公务罪;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构成袭警罪,依法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第两百零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散煤的管理,禁止销售不符合散煤质量标准的煤炭,鼓励、支持采取清洁低碳能源、集中供热替代等措施防治燃用散煤造成大气污染。本条未明确规定处罚主体及处罚措施,只要求:1.扩大管理客体;2.推进能源替代;3.加强政府责任。

  第两百零七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高污染燃料的目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低碳能源。依据第一千一百一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燃煤供热锅炉并组织拆除,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二)在禁燃区内未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

  (三)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

  (四)未在要求期限内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释义与使用指南》第一千一百一十九条生态环境法典释义: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查处生产、进口、销售不合标的锅炉,侧重流通准入端监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查处使用不合标的锅炉,侧重运行端监管。即在责令改正的同时,没收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妒,并处以罚款。同时对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进行监管并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1115条

  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生产、销售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原辅材料和产品;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至5倍罚款。

编校:贾小燕
审校主任:奥妮莎 章颖慧
审校总编:韩方志

内蒙古新闻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来源:内蒙古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内蒙古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内蒙古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内蒙古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