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日起施行的《内蒙古自治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要求各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公共机构浪费能源的行为。
这个办法明确规定:内蒙古各级公共机构应当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与定期分析;实行能源消费统计制度,委托节能服务机构每2年进行一次能源审计,对高能耗公共机构进行重点审计。
按照要求,内蒙古各级公共机构采取建立用电巡视检查制度、控制空调温度、使用高效节能照明灯具、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等措施加强用能管理;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对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能源消费计量监测情况、能源消耗定额执行情况、能源消费统计报告情况、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情况等。
内蒙古明确规定,公共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未实行能源消费统计制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制度或者在接受节能监督检查时未如实说明有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和数据的;(二)未建立公务用车油耗台账制度或者未推行公务用车单车能耗核算制度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并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记者李云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