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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杀害姘妇肢解尸体案罪犯被判死刑
内蒙古新闻网  14-02-11 16:06 打印本页 来源: 内蒙古晨报  
 

  昨日,记者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近日,曾一度震惊赤峰的杀害姘妇肢解案被告人阚某某被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据了解,2011年5月,年近50岁的阚某某与于某某相识,2011年7月至2013年1月二人一直保持姘居关系。2013年1月28日18时30分左右,在赤峰市红山区贾营子村三组的出租屋内,阚某某因于某某让其给钱而与于发生口角并相互厮打,阚某某持镐把击打于某某的头部,用手掐于某某的颈部,致其昏迷,用蒙古刀将于某某的腹部划开,又用蒙古刀、斧子、壁纸刀将于某某尸体肢解,将肢解的尸体和擦拭血迹物品分别装入四个不同颜色的塑料袋内,并分别丢弃在垃圾堆、废弃平房等地方。经法医鉴定,于某某系因意识丧失状态下,被肢解致内脏破损、失血性休克死亡。阚某某作案后潜逃,2013年2月7日被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抓获归案。根据尸检报告,尸块检验所见及DNA检验分析认为,所检验尸块均来源于同一女性个体,系孟某某(于某某儿子)的生物学母亲于某某。

  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阚某某与被害人于某某姘居因钱款发生争执后,阚某某产生杀人之念,采取用镐把击打、蒙古刀划开腹部等手段,致于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阚某某用镐把击打于某某,致于某某昏迷,在于某某意识丧失状态下,用蒙古刀、斧子等将其肢解,致其内脏破损、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告人阚某某的肢解行为应认定为杀死于某某的手段,属犯罪手段极其残忍,情节极其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予以严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阚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记者 陈秀俊 通讯员 张淑丽)

[责任编辑 刘晓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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