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草原云·内蒙古新闻网记者 刘睿睿)3月6日,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了解到,为进一步规范全区中药饮片案件办理,统一认定尺度,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该局日前发布《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认定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的出台,标志着全区在中药饮片科学、精准监管方面迈出坚实步伐。
《意见》将其适用范围限定为中医处方调配所使用的中药饮片,不包括中药配方颗粒、毒性中药饮片以及合成、提取加工的中药饮片,体现了分类管理、精准施策的监管理念。《意见》明确将二氧化硫残留量、农药残留量、重金属及有害元素,以及鉴别、浸出物、特征图谱等影响中药饮片安全性、有效性的关键项目纳入重点监管范围,为中药饮片质量安全划定了清晰“红线”。《意见》还设定了性状、杂质、水分、灰分等不影响其安全性、有效性项目的具体指标,在标准限度内均可认定为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体现了科学严谨的监管态度。
《意见》坚持法治思维,将依法行政贯穿于中药饮片监管全过程,进一步完善了“四基准一清单”行政处罚裁量体系,为办理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是否影响安全性有效性认定提供了明确依据。该体系明确了不同违法情形对应的处罚幅度,有效避免了执法过程中的随意性和不公正性,为办案机构准确认定事实、精准适用法律意见提供了制度性保障,有助于推进类案同罚,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营造法治化、规范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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