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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破坏生态资源行为“亮剑”

  “绝对不允许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狩猎、采药等,一经发现依法依规从严查处,大家不要掉以轻心……”连日来,赤峰市各旗县区公安(分)局、林草局以及属地苏木乡镇政府综合执法部门,专门组织执法人员深入田间地头,向群众宣传各类破坏林草生态资源行为的严重后果。

  进入4月,赤峰市公安局与市林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联合发布重要通告,旨在全面遏制破坏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为当地生态环境筑牢坚实屏障。

  通告内容涵盖多个关键领域,在草原保护方面,严禁开垦、非法占用草原,杜绝采土、采砂、采石等破坏行为;在湿地保护方面,全面禁止开(围)垦、排干、填埋自然湿地,以及擅自采砂、过度放牧等破坏湿地生态功能的行为;在禁牧与放牧管理上,明确休牧期、禁牧区严禁放牧,天然草原放牧需严格遵循适宜载畜量,杜绝超载过牧现象;自然保护区内,砍伐、狩猎、采药等活动一律禁止;林业管理方面,严禁采伐迹地更新造林前种植农作物,采伐后须在首个造林季节完成更新造林,杜绝林粮间作,对毁林开垦行为绝不姑息。通过多部门协同、严格执法,杜绝破坏生态资源行为发生,为生态建设和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草原云·内蒙古新闻网记者 李国萍  通讯员  刘忠友)

编辑:贾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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