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近日发布公告,天津市市场监管委依法对郭某某组织四家医药企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作出行政处罚,罚没款合计逾3.62亿元,并对达成垄断协议负有个人责任的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引发社会高度关注。
药品关系国计民生。此案之所以受到广泛关注,原因正在于其涉及老百姓的“救命药”。地塞米松磷酸钠原料药是生产地钠注射液的主要原材料。地钠注射液是一种肾上腺皮质激素类药,具有抗炎、抗过敏、抗风湿及免疫抑制作用。在上述案件中,郭某某不仅组织四家企业针对地塞米松磷酸钠原料药就销售价格、市场份额等核心竞争事项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而且为了确保协议执行,多次与关键企业沟通协调,并通过自身资源优势大规模采购原料药,为协议落地提供兜底支持,导致市场价格疯涨282倍,直接推高医保负担与患者成本,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情节特别严重。
对此,监管部门对自然人郭某某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对达成垄断协议负有个人责任的四名人员分别处以罚款,实现“组织者+企业+责任人”三重追责,彰显了监管部门有力打击达成垄断协议推涨价格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垄断行为,有效维护医药领域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有力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积极作为。
值得关注的是,此案是反垄断法修正后,首次追究自然人经营者的法律责任。近年来部分原料药领域的垄断行为呈现出个体化、隐蔽化、跨链条发展趋势,自然人经营者因身份灵活、责任界定模糊,往往容易进行灰色操作,成为垄断协议的策划者、执行者。为此,2022年反垄断法修正时新增“经营者不得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的规定,就是为了打击此类现象,进一步加大自然人的违法成本,让违法者付出应有代价。
这起案件对我国反垄断法治实践具有重大意义,同时也具有极强的指导价值和教育意义。从法治实践层面看,它为后续处理类似案件提供了典型范例,进一步明确了经营者,特别是自然人经营者组织或提供实质性帮助达成垄断协议时认定的基准和责任承担依据,为涉及医药等民生领域商品的规范经营划定底线和红线,为提升医药领域反垄断监管的有效性与预防性提供了有益参考。当“救命药”的价格成为少数人谋取私利的工具,法律必须亮出利剑,将破坏市场秩序的黑手斩断。此次处罚不仅是对个案的处理,更是在完善反垄断法律体系的实践路径,通过对法律条文的严格适用,让法律在医药市场监管中切实发挥有效作用。
对医药行业而言,这是一记警钟。药品行业承载着救死扶伤的特殊使命,任何背离这一宗旨的行为都不应被容忍。药企作为药品生产供应的主体,必须坚守社会责任,摒弃不正当竞争手段。这起案件提醒着整个行业,在追求经济效益时,只有将患者利益和公共利益置于首位,才能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赢得社会的尊重与信任。
从消费者角度看,案件的处理结果增强了民众对医药市场的信心。当“救命药”价格失控,患者面临的不仅是经济压力,更是对生命健康保障的担忧。监管部门对这起垄断案件的严处,让民众看到了守护“救命药”价格的决心,让百姓在求医用药时多了一份安心。
维护医药领域的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是一项长期的艰巨任务。有关部门一方面要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加强对原料药等关键领域的监测预警,建立健全原料药价格动态监测与异常交易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并查处潜在的垄断行为;另一方面,也要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填补监管漏洞,针对医药行业的特殊性,制定更具针对性的监管措施,不断强化重点领域价格监测与反垄断执法协同,依法严惩垄断行为。同时,行业协会等也要积极发挥引导作用,从专业化、市场化、法治化多维度出发构筑行业内合规经营的标准,主动引导药品领域相关经营主体强化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真正把竞争中合法合规作为底线意识融入到商业决策全过程,共同守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让医药市场始终坚守救死扶伤、服务民生的本质。(陈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