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草原云·内蒙古新闻网首席记者 王树天) 为巩固地方病防治成果,持续落实综合防治措施,健全长效机制,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于7月21日发布公告,就修正后的《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病防治条例》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告指出,社会各界可自公告正式印发之日起30日内,通过电子邮件、传真或信函等方式,将意见建议反馈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此次修正旨在进一步完善地方病防治法规体系。
条例明确了自治区重点防治的地方病种类,包括碘缺乏病、地方性砷中毒、地方性氟中毒、克山病、大骨节病、鼠疫以及布鲁氏菌病共7类。条例确立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基本方针,强调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群众参与、综合治理的原则。
在具体防治措施上,条例针对不同病种提出了具体要求。碘缺乏病防治坚持长期供应合格碘盐为主的综合措施,保障边远地区和民族地区的食盐供应,对特定人群进行必要补碘。对地方性氟中毒和地方性砷中毒病区,采取限期改换合格水源的核心措施,并确保改水设施正常运行。鼠疫防治在自然疫源地区采取改善生态环境、灭鼠灭蚤等综合措施,重点防范关键区域,严禁非法猎捕加工染疫动物,建立严格的人间疫情隔离封锁及溯源机制。布鲁氏菌病防治则突出畜间免疫、检疫和病畜淘汰,在疫区实施强制性免疫,严防人畜传播,并构建患者救治协作体系。条例还要求旗县级以上政府建立健全地方病患者救助长效机制,确定大骨节病、克山病等重症患者的定点救治机构。
条例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将地方病防治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专项资金投入,并明确可统筹使用乡村振兴、水利及民政救助等资金,用于重病区的改水、搬迁及困难救助。监督方面,条例规定设立地方病防治监督员制度,对防治措施落实和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专业监督。
法律责任部分对多种违法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瞒报谎报疫情、碘盐及改水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鼠疫扩散、非法处置染疫动物、拒绝病畜免疫或无害化处理等行为,将面临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是完善地方病防治法规的重要环节,旨在汇聚社会智慧,为守护内蒙古各族群众健康构筑更坚实的法治屏障。条例的具体施行日期将在后续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