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草原云·内蒙古新闻网记者 郑慧英 )8月6日,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了解到,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等4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对《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公路条例》《内蒙古自治区高速公路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条例》予以修改、公布,自2025年9月15日起施行。
4件条例涉及多项修改内容,主要包括:一是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贯穿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运营全生命周期;二是进一步强化治理货运车辆超限信息化建设,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提升治理货运车辆超限工作科技化和信息化水平;三是对照国家新出台的《农村公路条例》,将乡道、村道养护工程组织实施主体修改为旗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四是进一步厘清综合执法改革后执法机构和辅助事业单位职责定位;五是对照最新立法技术规范,对部分法律责任条款进行修改,确保与《行政处罚法》修订内容相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