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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允许符合条件企业开展药品批零“一体化”经营

  本网讯(草原云·内蒙古新闻网记者 刘睿睿)9月11日,记者了解到,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批发零售连锁“一体化”经营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明确符合条件企业开展药品批发零售连锁“一体化”经营的办理流程与要求,此举旨在优化营商环境、为企业减负、激发市场活力,推动全区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

  所谓药品批发零售连锁“一体化”经营,指同一法人主体取得药品批发、零售连锁总部经营许可后,依法开展两类经营活动。《通告》鼓励企业多元化发展,支持“一体化”经营企业整合人员、计算机系统、经营场所及仓库等资源,实现协作降本增效。

  为确保经营合规,《通告》从四方面划定标准:一是机构人员专业化,需设立匹配规模的组织机构与岗位,配备专业人员,单独设门店管理部门;二是质量体系全覆盖,建立覆盖批发、零售连锁总部及门店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有效运行;三是仓储设备适配化,具备与经营品种、规模适配的场所与设备,符合相关开办基本条件;四是信息系统“一体化”,配备满足全流程管理与追溯要求的系统,设置对应模块实现信息共享。

  在办理流程上,《通告》针对不同主体明确差异化要求:新开办企业需同时符合批发与零售连锁总部标准,申请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现有批发企业符合条件的,提交增加经营范围申请即可;现有零售连锁总部需按新开办程序申请批发许可证,并在领证后1个月内注销原证;已获批企业可按流程调整,或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延续原模式,到期换发时申请“一体化”经营。

  《通告》还强调,“一体化”经营企业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规,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与零售连锁“七统一”要求。全区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将加强日常监管与监督检查,必要时开展联合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筑牢药品质量安全防线。

编辑:郝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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