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
社会主义基层民主政治的实践主体是人民群众,人民群众的关心、支持、参与决定着社会主义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成效。因此,发展基层民主,要从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的事情入手,让城乡基层政权机关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都能健全民主制度。
———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副秘书长 赵树凯
发展方式的转变不仅是经济增长,还要让广大人民群众得到实惠,分享改革成果。从这个意义上讲,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对于加快发展方式转变、推进城乡一体化、促进社会公正有着重要意义。
———中共中央党校教授、党建教研部主任 王长江
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进行顺利与否,直接关系到城乡统筹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关系到城乡群众共创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机制的完善。在城乡统筹工作中进一步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关键是要进一步扩大党内民主,以党内民主推动人民民主。
———四川师范大学政教院院长 李小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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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发展历程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农村率先发起了革命性变革,以“大包干”为主要形式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迅速席卷全国。农民获得了生产经营自主权,农户成为相对独立的经营主体和利益主体。亿万农民以前所未有的热情关注自己的切身利益,关注村中事务的管理,迫切希望用政治上的民主权利来保障经济上的自主权利。在这种历史背景下,广西罗城县、宜山县(现已改为宜州市)的一些乡村,村民群众自发选举建立了村民委员会。这一新生事物立即得到当地党委和政府的支持,也受到党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高度重视与充分肯定。
1981年6月,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明确提出,要把“在基层政权和基层社会生活中逐步实现人民的直接民主”,作为逐步建设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内容之一。
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对发展基层民主的选择给予了进一步肯定,指出:“社会主义民主要扩展到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发展各个企业事业单位的民主管理,发展基层社会生活的群众自治。”
1982年12月修改《宪法》时,全国人大第一次把农民创造的“村民委员会”和城市居民委员会这种组织形式写进了宪法,并明确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
此后,党的历次全国代表大会都对我国的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尤其是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给予了高度重视和深刻阐述,逐步明确了推进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发展路径和优先发展基层群众自治的要求。
党的十三大提出,要促进“基层民主生活的制度化”。
党的十四大提出,要“加强基层民主建设,切实发挥职工代表大会、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
党的十五大提出,要健全基层民主选举制度,实行政务和财务公开,让群众参与讨论和决定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党的十六大提出,扩大基层民主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性工作,并明确把基层民主概括为农村村民自治、城市居民自治和企事业单位的民主管理三个方面。
党的十七大第一次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四项重要制度之一,进一步提出要把发展基层民主作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性工程重点推进,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王东海 高荔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