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原母亲,光耀草原。
红歌会上的妇女方阵。
5年来全区妇女运动的回顾
内蒙古妇女“九大”以来的5年,是我区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各项事业全面进步的5年;是广大妇女团结进取、奋发图强,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的5年;是各级妇联组织围绕大局、履行职能,推动妇女工作蓬勃发展的5年。
一、妇女儿童发展环境日益优化
自治区党委、政府始终高度重视、大力支持妇女儿童事业发展,为做好新形势下的妇女工作指明了方向。自治区政府把实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将妇女儿童发展纳入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自治区人大先后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等地方性法规,使我区成为第一个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的少数民族自治区。妇女儿童工作议事协调机制不断完善,大众传媒特别是主流媒体宣传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和先进性别文化的意识逐步增强,社会各界扶持妇女儿童发展的资源更加丰富,服务妇女儿童的公益慈善事业持续发展,各类女性社团积极作为,男女平等观念逐步深入人心,全社会推动妇女儿童事业发展的合力进一步形成。
二、各族妇女发挥了不可替代的“半边天”作用
妇女就业总量明显增加,女性从业人员占全区总量的42.5%。5年来,全区涌现出了7600多名三八红旗手、1800多个三八红旗集体等先进妇女典型。自治区十一届人大代表中女代表比例占总数的25.85%,自治区十届政协委员中女委员比例占总数的20.53%,她们认真履行职责,反映社情民意,积极建言献策,在社会事务管理和民主监督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一大批德才兼备的优秀女性走上各级领导岗位,表现出了较强的领导才能和执政水平。广大妇女在精神文明建设中展现了新风采。5年来,全区有3.8万个家庭获五好文明家庭、和谐家庭等荣誉称号,全国十大杰出母亲都贵玛、全国孝老爱亲道德模范乌兰其其格和全国拥军模范孙菊亭等楷模都是我区优秀女性的杰出代表。广大妇女在政治权利和劳动权利得到进一步保障的同时,受教育及健康状况也有了很大改善。全区城乡已初步建立了妇幼卫生保健网络,妇女健康状况明显改善,孕产妇保健覆盖率达79.52%、住院分娩率达98.20%。妇女的社会地位和婚姻家庭地位进一步提高,法律赋予的权利进一步实现。侵犯妇女人身权利、损害妇女经济利益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了社会的严厉谴责和执法部门的有力打击。
三、妇联工作实现了创新发展
深化双学双比、巾帼建功活动,通过培训促动、组织牵动、项目拉动、示范带动,使城乡妇女创业就业、增收致富能力普遍增强。5年来,以小额信贷项目为重点,带动25万名农牧民妇女增收致富。5年来共培训下岗失业妇女30多万人次,帮助20多万名妇女实现创业就业。全区共扶持创办了200多个家政服务公司,有18个家政企业被命名为自治区促进就业示范企业(单位)。
积极配合自治区人大在区内外广泛进行立法调研,参与起草和修改法规草案,推动出台了两部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地方性法规。以“五个一”创建活动为抓手,积极参与社会矛盾化解和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目前,全区旗县以上妇联全部开通了12338妇女维权热线,建立妇女儿童维权法庭、合议庭和适应牧区需要的“流动法庭”133个,家庭暴力投诉站、报警点762个,有7200多名由律师、法律工作者、心理咨询师和记者组成的志愿者队伍活跃在妇女维权一线,全区妇联系统每年接待和处理来信来访4000多件次,处结率达97%,为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配合自治区政府开展了“两纲”中期评估、终期预评估,大力促进重点难点指标落实。积极推动出台新一轮妇女儿童发展纲要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春蕾计划”、“安康计划”、“恒爱行动”及“共享蓝天”等扶助贫困儿童、留守流动儿童群体的公益活动成效不断扩大,全区共募集“春蕾计划”资金3000多万元,资助春蕾女童5.3万名。
弘扬民族团结进步主旋律,引领妇女参与和谐文化建设。组织开展了一系列群众性爱国主义教育活动,树立并宣传了一大批民族团结进步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将民族团结教育、爱国主义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渗透、融合在富有创意的文化艺术活动中,夯实了各族妇女共同团结奋斗的思想基础,为增进民族团结和维护边疆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坚持“党建带妇建,妇建服务党建”原则,以提高妇联组织和妇联干部能力建设为重点,5年来,全区各级妇联共培训妇联干部、女干部9万多人次。在抓住第七次村民委员会换届契机,主动介入、多措并举,使妇代会主任进村“两委”比例提升为92.93%,比上届提高了17个百分点。妇女对外交流有了新拓展,组织我区女企业家参加了中韩妇女友好交流、中俄妇女文化周等大型妇女民间交流活动,展示和宣传了我区发展成就及民族艺术的风采。在新形势下服务于两岸和平发展大局,成功举办首届内蒙古·台湾女企业家经贸合作论坛,促进了海峡两岸妇女的交流和友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