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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 丰富人类法律理论和实践
内蒙古新闻网  11-03-11 13:08 打印本页 【字体:    来源: 新华网  
 

  图为2007年12月30日,读者在合肥新华书店查阅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城乡规划法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一批新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正式施行。新华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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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订物权法,必须要体现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不能把国外维护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物权法律制度和规定搬过来。比如,我国宪法规定,矿藏属于国家所有。有的国家法律规定,土地下的矿藏归这块土地的所有人所有,对于这种规定,我们当然不能借鉴。”他说。

  “再比如,我们正在进行修改民事诉讼法的立法工作。有的国家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通过律师代理。这样做有它的合理性,可以有效地利用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但考虑到我国国情,这种规定将损害相当一部分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益,不符合我国实际,我们不能借鉴。”他说。

  全国人大代表、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说,我国的法律体系更突出的还是中国特色。中国是发展中国家,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走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

  法律专家认为,西方法律中没有的,而中国政治、经济社会等发展所需要的,就去创立,比如《企业国有资产法》。

  黄建初介绍说,这部法律是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并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而制定的,体现了中国特色。

  再比如《农村土地承包法》。这部法律把多年来行之有效的农村土地承包的政策上升为法律,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物权,从法律上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

  杜涛表示:“土地承包是我国特有的制度,对土地合理利用、农民权益保障有重大作用。这部法律也颇具中国特色。”

  黄建初以经济立法为例说,“我们始终注意研究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从中吸取那些对我们有益有用的东西,但绝不照抄照搬。”

  他说,这方面的例子有很多。比如专利法,从国外专利法的规定看,对专利侵权行为,都规定了专利权人向法院起诉的司法保护制度。

[责任编辑 王雅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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