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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民主本色
内蒙古新闻网  11-03-11 13:41 打印本页 【字体:    来源: 新华网  
 
  3个月,7部法律——这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力推进法制建设创造的立法佳话。从1979年4月到7月,刑法、刑事诉讼法、选举法、地方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7部重要法律紧张起草、密集出台,迈出了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大步伐。

   深刻吸取十年动乱历史教训,切实保障人民民主权利——这是人民群众的呼声,也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在改革开放新时期的自觉追求。

  从“搜集证据”到“收集证据”,当年刑事诉讼法草案中的一字之变,及时回应了当时社会的重大关切。

  “‘文革’中轻信口供,导致了许多冤案。”参与这部法律起草工作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原主任顾昂然回忆道:“在起草刑事诉讼法草案时,彭真同志把法律草案中的‘搜集证据’改为‘收集证据’。他给我讲:先定你有罪,然后再‘搜集’证据,这是主观的;改成‘收集’就是客观的,不仅要收集证明犯罪的证据,还要收集无罪的证据,不仅要收集证明犯罪重的证据,还要收集犯罪轻的证据。”

  市场经济,首先是法制经济。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艰难“转身”之初,如何为改革开放提供坚实的法制保障,既是人民群众集中关心的现实问题,也是立法者必须回答的时代课题——

  1980年9月,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期间,许多代表呼吁加快制定实践急需的合同法等法律。来自贵州的五届全国人大代表张军直在审议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时提出:“希望立法部门工作效率高一点”,像合同法这样的法律“下面正等着用”。

  立法,必须准确把握民意的律动,主动顺应人民的期待。包括经济合同法在内的一批经济法律起草由此步入“快车道”。1年之后的全国人代会就表决通过了经济合同法。

  从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相继通过,到统一的合同法最终出台;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初步打开改革开放的大门,到企业所得税法使中外企业实现同台竞争;从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全面规范新兴的证券市场,到物权法平等保护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一部部重要法律陆续出台,既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又顺应了广大群众实现国强民富、创造美好生活的共同愿望。

  进入新世纪以来,如何通过立法加强社会管理、回应社会关切,成为人民群众新的期待。众多立法项目中,食品安全法无疑是社会各界最为关注的一项——

[责任编辑 王雅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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