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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民主本色
内蒙古新闻网  11-03-11 13:41 打印本页 【字体:    来源: 新华网  
 
  新期待,新举措。面对人民群众希望更加广泛参与立法工作的强烈愿望,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作出了一个影响深远的重大决策——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成立之初,2008年4月,委员长会议作出决定:此后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一般都予以全文公开,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这一决定,标志着常委会公布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从“特例”进入“常态”,把“问法于民”推进到一个新的高度。

  此后,食品安全法、消防法、水土保持法、防震减灾法、社会保险法、车船税法……数十部法律草案无一例外,都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极大拓展了人民群众有序参与立法的民主实践。

  60余载风雨兼程,共和国的立法进程波澜壮阔——

  亿万群众的智慧汇聚成国家意志,亿万群众的双手托起法治中国的宏伟大厦——这,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民主本色……

  在人民的期待中完善程序——共和国的法律,在坚持程序、完善程序之中诞生,不断将民主程序化提升到新阶段

  “程序是法律的心脏。”必须坚持和完善立法程序,才能制定符合人民期待的法律。共和国60余载的“铸法之路”,就是一条坚持程序、完善程序的民主之路——

  这是作为共和国临时宪法的《共同纲领》的起草经过:

  “初稿写出以后,除各单位自己讨论不计外,经过七次的反复的讨论和修改,计由先后到达北平的政协代表五六百人分组讨论两次……筹备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两次,广泛地吸收了各方面的意见,然后将草案提交筹备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作了基本通过,现在提交政协全体会议讨论……”

  报道虽然简明扼要,却清晰传递出新中国创立者在创制法律时的那份慎重。

  5年之后,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出台更是走过了一个更为严谨的历程——

  1953年1月,成立宪法起草委员会,进行起草工作;

  1954年3月起,宪法起草委员会对草案初稿进行周密的研究和讨论,并组织各方面人士8000多人参加讨论,至6月完成起草;

  6月14日,公布宪法草案并在全民中讨论;

  随后,宪法起草委员会根据全民意见对草案再度作了修改;

  9月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讨论通过,提交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

  ……

[责任编辑 王雅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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