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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内蒙古新闻网  11-04-01 21:15 打印本页 【字体:    来源: 内蒙古新闻网  
 

  3月31日下午,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了《呼和浩特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条例》针对呼和浩特市出租汽车管理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做出了进一步规范。

  当前,呼和浩特市出租汽车使用无线对讲机、车载电台的情况比较普遍,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未经无线电管理部门审批违法擅自安装和使用的。为了维护交通安全、行业形象和社会稳定,《条例》增加了出租车经营者、驾驶员不得擅自安装车载对讲设施、利用车载对讲设施传播与运营无关的信息等规定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假冒出租汽车和其他无证经营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呼和浩特市出租汽车市场秩序,尤其是“克隆”出租汽车牌照和擅自安装出租汽车专用设备。为了加大对“黑车”、“套牌车”的打击力度,《条例》规定,对于擅自安装出租车牌照、顶灯、计价器假冒出租汽车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暂扣车辆,没收违法所得和出租车汽车专用设备,并处5万元罚款。

  《条例》增加了乘客可以拒绝支付租费的三种情形,即出租汽车无计价器、不使用计价器或者计价器显示金额不清的;出租汽车在起步价里程内发生故障,无法完成运送服务的;驾驶员未经乘客允许另载他人,乘客可拒付出租车费。

  《条例》还规定了出租汽车驾驶员可以拒绝或者中途终止服务的情形,即醉酒者、精神病患者在无人陪伴下要求租车的;要求进入交通管理禁行路段、交通管制路段行驶的;要求超员或者超速行驶的;携带物品超过车辆行李箱的容积或者负荷的;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携带污损车辆物品或者宠物的;不愿按规定的计费标准付租费或者不愿承担经过依法收费的设施和路段发生的费用的;在禁止乘车的路段要求租车的以及侮辱、谩骂驾驶员等。(内蒙古新闻网 安华祎)

[责任编辑 安华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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