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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3天查处9起醉酒驾驶 其中3人被刑事拘留
内蒙古新闻网  11-05-04 08:52 打印本页 来源: 内蒙古日报  
 

  5月1日起,随着《刑法修正案(八)》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的公布实施,我区各地都加大了对酒驾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5月1日到3日下午17时,全区各地共查处饮酒驾驶58起,醉酒驾驶9起,其中3人被刑拘。据交警部门透露:全区9起醉驾案中有7起是被严格执法的鄂尔多斯交警查获的。

  5月1日是醉驾入刑第一天,当天早晨8时10分,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李某某就在东胜区因醉驾被刑拘。抽血化验结果显示:此人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89毫克。当天,在东胜区因醉驾被刑拘的还有通辽市科尔沁区人王某某。此外,当晚19时许,呼伦贝尔市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艾某也因醉驾在前往黑龙江途中被查获刑拘。5月2日下午,呼和浩特市某搬家公司一名货车驾驶员因醉驾被查获。检测结果显示:该男子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了150毫克。

  昨日,自治区交管总队法制支队支队长温英瑞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因为涉及刑事责任,为慎重起见,正在对3名刑拘者进行抽血化验和进一步调查取证。

  5月3日,记者从自治区公安厅交管总队了解到,尽管醉驾入刑已正式施行3天,但实施细则尚未出台,这也就意味着:执法部门抓获醉驾者之后,究竟该拘留其多长时间、在什么情况下才可以为其戴上手铐、使用什么样的法律文书以及如何移送检察院,目前都尚无程序上的依据。但交管总队已出台的《内蒙古自治区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行为查处程序规定》(草案)规定:我区对于醉驾案件将实行专人办案、法制审核、领导审批制度,重大案情将集体研究决定如何处罚。草案要求对于醉驾案件的调查取证、刑事诉讼等工作,必须由有执法资格的在编交通警察实施,假如有徇私舞弊、滥用权力使嫌疑人逃避法律责任者,将受到行政处分甚至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刘春芳 赵弘 通讯员武臣 北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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