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多元化现代产业体系
内蒙古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研究员 杨臣华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内蒙古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稳步推进国家能源基地建设,大力发展资源深加工产业,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努力发展装备制造业,积极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把发展服务业作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重点,推进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发展。切实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努力增强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优化升级产业结构。”这给我区积极构建多元化现代产业体系指明了方向和发展重点。
《意见》的出台将加速破解我区经济发展水平不高和产业优化滞后的瓶颈制约,为建设国家重要的能源基地、新型化工基地、有色金属生产加工基地和绿色农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提供强大支撑。《意见》明确要求优化煤炭资源开发,进一步规范开采秩序,推进资源整合,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对富铝煤、富锗煤、焦煤和无烟煤等资源实行保护性开发。我区要充分发挥煤炭、有色金属、农畜产品等资源优势,提高开发和深加工水平,努力打造国家新型化工、有色金属生产加工和绿色农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积极有序发展新材料、新医药、新一代信息技术和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们应配合“四个基地”建设,打造煤-电-高铝粉煤灰生产氧化铝-硅铝合金等保护性开发产业链、煤-电-建筑陶瓷-建材等循环产业链,乳、肉、绒、蔬、薯、饲草加工绿色有机食品产业链,形成几个超千亿元产值产业,重点是要把发展新兴产业与壮大优势特色产业和非煤型产业相结合,加快培育一批技术含量高、资源消耗少、发展潜力大的战略性新兴产业。要加大现代物流、金融服务和商务服务业的发展力度,把多元发展作为优化产业结构的重要突破口,尽快把各个产业发展壮大,不断拓宽我区工业化发展空间。
统筹城乡区域协调发展
内蒙古发展研究中心宏观处处长、研究员 朱晓俊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内蒙古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我区城乡区域发展的方向和任务,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针对性,对我区优化人口和生产力布局,统筹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意见》突出要求加快城镇化进程,提出建设多中心带动的城镇发展格局,为城镇科学布局指明了方向。引导产业集聚,提高城镇服务功能,加强城镇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将有力地增强我区城镇发展的水平,加快提升城镇对农村牧区人口的吸纳能力,促进城镇化进程。推进城乡户籍制度,将在制度上为加快城镇化进程提供有力的制度保证。
《意见》着重提出培育壮大县域经济,合理规划布局工业园区,着力打造一批各具特色的经济强县(旗),有利于区域城乡的协调发展。鼓励龙头企业在农牧区建设原料生产加工基地,有利于农村牧区现代农牧业发展。
我区东西部发展呈现各自不同的特征。从区域发展的总体战略看,西部地区应加快构建沿河沿线经济带,增强区域总体活力和竞争力。东部地区要坚持两个轮子一起转,一方面要利用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和环渤海地区快速发展带来的有利外部环境,借力发展;同时要立足自身优势,特别是优化水煤资源配置,加快发展特色优势产业。《意见》提出建立自治区内部对口帮扶机制,引导西部地区在资金、技术、人才、管理等方面加强对东部地区的帮扶,这是统筹区域协调发展的重大举措。
《意见》在强调继续加大对资源枯竭城市资源转型和矿区环境治理支持力度的同时,特别提出推进内蒙古整体列为国家资源型地区可持续发展试点工作,这是从长远上支持内蒙古又好又快发展的重大举措。我们应抓住机遇,加大体制机制创新力度,积极探索资源型地区可持续发展新模式。
全面推进生态保护与建设
内蒙古社科院牧区发展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王关区
内蒙古全面推进生态建设和保护,有效实施重点生态保护与建设规划,加强重点区域、流域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实现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得到有效遏制、治理区明显好转的目标,构筑以草原和森林为主体、生态系统良性循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国家生态安全屏障,是非常重要、非常迫切的战略任务。只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内蒙古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的要求,治理方法得当、发展模式合理,草原资源、森林资源可得到更好的保护。
要以《意见》为指导,通过保育草原、植树造林、治理沙漠、保护湿地等一系列措施,恢复、建设多元碳汇体系,提高各类生态系统吸收和固定二氧化碳的功能。草原牧区,要进一步完善退牧还草等生态工程的实施办法,有效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对草原生态保护的奖励补助政策,合理利用草原资源,提高草原生态经济系统的生态与经济效益。
要以《意见》为依据,建立和完善草原、森林、湿地和水源等的生态补偿机制。特别要研究、制定并实施草原生态效益补偿制度,进一步调动广大牧民建设草原、保护草原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草原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是以维护与修复草原生态环境,促进草原牧区生态、经济与社会协调持续发展为目的,根据草原生态系统的各种生态服务价值、生态保护成本等,确定科学合理的补偿办法及补偿标准,对草原牧民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从而理顺草原生态功能维护者与草原生态效益享受者以及政府等相互之间利益关系的公共制度。要根据牧民为有效保护、永续利用草原资源,为恢复、维持、放大草原生态系统的生态效能所作出的贡献,进行长期的生态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