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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农牧民权利——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分组审议侧记
 
  7月25日下午,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分组审议《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修订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共有六章六十五条,结合自治区嘎查村民委员会工作的实际,对嘎查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选举以及嘎查村民会议和嘎查村民代表会议的职权、监督等方面作了规定。

  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实行村民自治,实现嘎查村民委员会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也是保障广大农牧民直接行使当家作主民主权利的重要形式。当前,我区农村牧区正在发生深刻变革,随着小城镇建设步伐的加快,农牧区富余劳动力的转移,广大农牧民的民主法制意识不断增强,对原实施办法进行修订是十分必要的。

  在分组审议的现场,不少来自基层的列席人员纷纷发言,他们认为,《实施办法》内容丰富,规定细致,在基层的操作性较强,符合我区实际。鄂温克族自治旗的斯仁道尔基说:“新修订的办法对加强基层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对牧区来说很及时。过去,我们牧区经济比较单一,但现在经济结构变了,面临着移民、企业入驻的新情况,领导班子在调整利益分配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大家的民主意识也增强了。《实施办法》详细规定了嘎查村委会公布事项的内容和时间,这就避免了单方面的暗箱操作,保证了牧民的知情权。”

  鄂伦春自治旗的涂利利说:“我在参加审议时仔细阅读了《实施办法》,也认真听了大家的讨论。《实施办法》能够让我们在具体的工作中实现有法可依,比如说,把保护生态环境也列为了嘎查村民委员会的职责之一。近年来,鄂伦春旗的外来人口较多,外来人口能否参加选举,参加选举需要符合哪些条件?在这些问题上,我们很难拿出令人满意的办法。另外,有些家族势力也一直影响着嘎查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实施办法》对外来人口参加选举的条件以及处理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的近亲属关系作了详细的规定,能够解决我们在基层工作中遇到的难点。”(记者 郎俊琴)

[责任编辑 刘宇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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