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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医生诈骗 一男子属累犯被从重处罚
内蒙古新闻网  11-11-03 11:03 打印本页 来源: 北方新报  
 

  通辽市科左后旗的王芳以收购废品为生,2011年4月10日,她在科左后旗人民医院门口遇见了一名身穿白大褂的男子,男子自称名叫张龙,是该医院后勤部主任。张龙说,医院里有几千斤废铜可以卖给王芳。但因王芳当时所带现金不够,双方约定次日11时在医院门口进行交易。

  第二天11时许,王芳和张龙如约见面。就在两人闲聊时,一名男子来到张龙跟前,张龙介绍说,这名男子是他朋友,名叫李江。此时的李江一脸焦急,说家中有事急需用钱,问张龙有没有钱,张龙说没有。见李江着急,张龙便跟王芳商量,让她先把收废铜的钱付给李江,他马上领王芳到医院仓库去取废铜,王芳听后便将4100元付给了李江。李江走后,张龙让王芳在医院门口等他,他到办公室去拿仓库钥匙。

  王芳在医院门口左等右等不见张龙的人影,到医院询问,发现医院里根本就没有张龙这个人,这时她才知道自己上当了,马上向公安机关报案。

  几天后,张龙、李江被抓捕归案。经审讯,张龙、李江均来自黑龙江省,二人当日行骗是早就预谋好的,他们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龙伙同李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他人人民币41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而被告人张龙曾因诈骗罪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2007年9月22日刑满获释。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5年内再犯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张龙、李江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有关法律,对被告人张龙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对被告人李江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现该判决已生效。(记者 徐亚军 通讯员 王艳春)

  【法官说法】

  科左后旗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特木乐: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数额较大的标准是指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0000元以上的。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即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指向同一的目标彼此联系,互相配合,结成一个有机的犯罪行为整体。本案中,被告人张龙和李江共同编造谎言,互相配合,骗取王芳4100元,因此共同构成诈骗罪。张龙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李江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刑法》第27条第2款之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张龙还涉及到一个累犯的问题,什么是累犯?《刑法》第65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过失犯罪除外。张龙前罪、后罪均是故意犯罪,2007年9月22日刑满释放至2011年4月10日再犯罪,是在5年之内,所以他属于累犯,应从重处罚。

[责任编辑 王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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