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引起社会强烈反响的乌达区“5·16”强奸、杀害幼女一案进行宣判,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侮辱尸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1年5月16日,在乌达区某小学就读的小学生小李(女,8岁)下午独自上学后与家人和学校失去联系,经多方寻找,于5月17日在乌达区五化村附近的荒滩发现被害人小李的尸体。与此同时,乌达区公安分局刑警队确定前科人员李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拘传该嫌疑人到案后,其供述了自己强奸、杀害小李的犯罪事实,并交代了在2009年刑满释放后的另外两起猥亵儿童和强奸幼女的犯罪事实。该案引起了乌海市委和乌海市政法委领导的高度重视,多次要求司法机关依照法律规定从严、从快、从重办理此案;同时由于被告人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也引起乌海市广大市民的强烈愤慨,纷纷要求严惩凶手。
案发后,乌达区公安分局和乌海市检察院仅用不到三个月的时间就完成了本案的侦查和审查起诉工作,于8月12日将案件起诉到市中级人民法院。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了案件的开庭审理工作,并严格依照法律要求公诉机关和侦查机关对案件细节进行了补查补证,最终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中认定,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行为已构成强奸罪、猥亵儿童罪、故意杀人罪和侮辱尸体罪,依法应予严惩。由于被告人李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又犯新罪,属于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虽然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有一定的坦白、悔罪情节,但不足以成为对其从轻处罚的理由,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王旭光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