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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用人单位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要备案
 

  新华社消息 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获悉,从现在起,内蒙古全面实行用人单位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备案制度,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

  相关规定明确:因生产经营困难确需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应当制定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方案,在工资集体协商方案中予以明确,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备案

  有效期为一年,超过一年有效期后,用人单位仍需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的,应按原程序备案。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恢复正常后,应及时恢复或提高劳动者工资标准。未报行政部门备案的,各用人单位不得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

  从2011年11月1日起,内蒙古上调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按地区分为4个档次,分别为1050元/月、980/月、900元/月和820元/月。(记者李云平)

[责任编辑 王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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