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牙克石法院审结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因原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时忘记对住房公积金予以处理,牙克石市居民金某向法院提起了要求分割林某住房公积金的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
金某与林某于2010年3月在牙克石市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时双方对房产、基金、保险、子女抚养关系,抚养费进行了约定。但是双方忘记了对住房公积金1万余元进行分割,离婚半年后金某发现此问题,遂向法院起诉,同时要求分割林某给付离婚后所在单位补发离婚前工资。
审理中,林某认为该款是具有个人的人身依附性质,区别于工资、房产等财产,双方离婚时,因林某抚养子女,故财产大部分归林某,属金某所有的财产折抵抚养费,已再无财产纠纷,且住房公积金虽在自己名下,但是林某并未实际占有,因而不同意进行分割。法官深入了解了双方的情况后,对双方进行析法说理,多次做耐心细致的调解说服工作,因金某提出离婚后一直未能见到孩子,又主动做林某工作,调解时让子女出庭与金某面对面交流,最终用真心和亲情打动了原夫妻双方,金某放弃了要求分割林某给付离婚后林某单位补发离婚前工资的请求,林某同意给付金某4000元,双方和解结案。
在此,牙克石法院提醒大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因此对以上几项财产,应谨慎对待,如果自己对相关法律不了解,又不愿轻易放弃,就应向有关机关咨询后处理,避免二次诉讼。(通讯员张冬梅、王宇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