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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食品安全的两个案例问答
 

  问:使用“瘦肉精”应受怎样的处罚?

  案例:肖某为了让自家的羊长得快、长得肥、收益高,暗中买来约10公斤瘦肉精,掺入饲料中喂食80多头山羊。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获后,经兽药饲料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检测,有多头羊的尿样中含有瘦肉精成分。

  答:“瘦肉精”学名叫盐酸克伦特罗,早在1997年,我国就已下令禁用。刑法修正案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者,或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者,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肖某的行为已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将面临“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处罚。

  问:双氧水泡鸡爪、无伤亡后果也触犯刑法吗?

  案例:某饭店厨师金某为了显示手艺,创出特色冷菜“泡椒凤爪”。听说用双氧水浸泡鸡爪颜色更白净鲜艳诱人,金某从一家药店购买了2瓶“过氧化氢”(俗称“双氧水”),再加水用于浸泡鸡爪。期间共售出用双氧水浸泡过的鸡爪50多公斤。

  答:金某出售用双氧水浸泡的鸡爪,虽无顾客伤亡后果,但用双氧水浸泡过的鸡爪为有毒有害食品。刑法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可见,无论是否造成后果,只要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均不影响构成犯罪。 (记者 杨学友)

[责任编辑 哈丽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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