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28日,乌兰察布市察右后旗14岁的初一女生乐乐(化名)和敏敏(化名)乘坐一辆电动自行车前往镇上的电影院参加歌咏活动。然而,两人却不幸遭遇了车祸。9月份,乐乐就读的学校——察右后旗第三中学将她的父亲赵忠告上了法庭,要求其偿还学校支付的4万元医疗费。同时,与乐乐一起遭遇车祸的表妹敏敏(化名)的家人也被察右后旗第三中学告上法庭,要求偿还5.8万元医疗费。(本报在10月25日曾刊发通讯《学生遭遇车祸学校垫付医药费后起诉家长》对此事进行过报道)
11月15日,事情有了最新的进展,察右后旗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依法驳回了原告察右后旗第三中学的全部诉讼请求。
察右后旗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敏敏及乘车人乐乐遭受人身损害是由于被告赵雨生驾驶蒙J72181号微型普通客车,与被告敏敏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的。因为肇事微型面包车在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察右后旗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故对于敏敏、乐乐的人身损害,首先应该由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察右后旗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其他赔偿义务人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依法分担责任。
因原告察右后旗第三中学在发生事故的当天下午,没有统一组织学生排队前往电影院唱歌,而是要求未成年学生自行前往,其对于敏敏、乐乐遭受的人身损害未尽到管理、保护责任,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受害人敏敏、乐乐的后续治疗费及其它赔偿项目的赔偿数额尚未确定,故无法认定原告察右后旗第三中学为被告垫付赔偿费用的确切数额,也无法认定其已经超额履行了自己的赔偿义务。原告察右后旗第三中学对其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未能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且其提出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理由不能成立,故不予支持。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察右后旗第三中学的全部诉讼请求。
赵忠告诉记者,察右后旗政法委书记高明如自始至终一直在牵头处理这件事情。12月21日,记者与高明如书记取得了联系。对于法院的判决结果,高明如书记却给出了记者另外一种说法。他说:“事情现在有了最新进展,学校目前已经撤诉了。学生家属之前一直不愿意起诉,现在学生家属同意做为原告进行起诉。法院也已经受理了,正在调查取证中。
随后,察右后旗第三中学校长张锦绣告诉记者:“察右后旗人民法院已经判决了,我们学校败诉。目前,学生家属准备做为原告起诉,走诉讼程序解决。”
而赵忠则告诉记者,法院判决下来后,他并没有做为原告起诉相应责任人。目前,给乐乐看病是最重要的事情。
乐乐今年14岁,事发前是察右后旗第三中学初中一年级的学生。据乐乐讲,事发前她在学校的一次体检中测量出自己的身高是167厘米。然而,事发后至今,乐乐的身高突然长到了175厘米,身高在几个月里猛增了8厘米,这个异常情况让赵忠非常担心。
赵忠的担心是源于4月28日当天,乐乐被送到医院抢救后,诊断为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左侧枕骨骨折……赵忠明白,人的大脑损伤后,对人体的影响是非常大的,何况乐乐还是处于青春期发育的孩子。12月20日,赵忠带着乐乐从察右后旗赶到了呼和浩特市,前往内蒙古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进行了检查。12月21日,医院给乐乐做了脑垂体六项的检查。赵忠说:“医院检查后,初步诊断乐乐身体比较正常。不过医生说为了保险起见,让乐乐下个月再检查一次。”(记者田凤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