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发不义之财,竟然持刀入室抢劫,还将一对手无寸铁的老夫妇砍伤。12月27日,经呼和浩特市和林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和林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盗窃罪判处董某某(呼和浩特市人)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7000元;以抢劫罪判处陈某某(通辽市人)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5000元。
据了解,2010年11月28日晚,董某某、陈某某伙同另外3人,由董某某驾驶一辆桑塔纳轿车从呼和浩特市出发前往已经踩好点的和林县盛乐镇一沙场,伺机抢劫。一伙人到达现场后,由董某某、陈某某在外接应、望风,其余3人持事先准备好的凶器进入该沙场下夜房内,对石某某、韩某某夫妇进行抢劫,劫得现金5000元、黄金项链一条、手机两部。抢劫过程中,3人将石某某夫妇二人砍伤。经和林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劫得的黄金项链及手机总价为4620元,经和林县公安局法医对石某某夫妇二人伤情鉴定,石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韩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
据查,2010年8月~2011年1月,董某某伙同他人在呼和浩特市市区、和林县等地盗窃绵羊、电脑、电视等物品,经和林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2900余元。
【法官说法】
和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云志峰:董某某、陈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入室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同时,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因二人在抢劫一案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记者 杨晓丽 通讯员 王寅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