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腐金额是我创造的一个概念,与涉案金额不同,它指国企管理人员贪污、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侵占、私分国有资产等利用职权以权谋私获得的,拿到自己家里或归自己所有的财产的总额。”王荣利向中国青年报记者进一步解释,“不包括挪用公款、失职造成的损失等,因为挪用公款有的归还了,有的部分归还,有的追回了一部分等。”
从报告中可见,若将13例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纳入视野,平均每案的挪用金额达8473万余元。
为何国企企业家贪腐金额呈“暴涨”现象?“在我个人看来,原因首先在于我国的经济总量在逐年稳定发展,手头可运作的钱增长很快,这是大背景;此外,四万亿经济刺激计划中,有很大一部分钱投给了国企,给国企企业家贪腐提供了额外‘机会’。”王荣利向中国青年报记者分析,“当然,也不能忽视国企内部容易出现‘一个人垄断大的经济活动’的现象。当一个人把钱拿在手里,就能促成一个大的经济活动的时候,大笔贿赂金更容易集中流向某一个人。”
民营企业家多在融资环节犯罪
除国企企业家外,报告也分析了民营企业家2011年的犯罪特点,指出民营企业家多在融资环节犯罪,而“各类诈骗案件所占比例大幅上升”是其最主要特点。
在199例企业家犯罪案件中,有111例为民营企业家。“由于国企和民企的管理者在身份、职责、待遇和犯罪特点上都有不同,所以把二者‘分开看待’。”王荣利表示,“比如,民营企业家与贪腐罪名基本无关,罪名多集中在各种诈骗、‘涉黑’犯罪、行贿和非法集资等领域。”
报告显示,在109例民营企业家被初步确定或判决罪名的案件中,除了17例“涉黑”案外,其余92例中的41例,都是合同诈骗、集资诈骗、贷款诈骗等各类诈骗罪,占近一半比例。
“在2010年度,民营企业家各类诈骗案只有19例,2011年度却达41例,增涨了1倍多。”王荣利表示。
中国青年报记者梳理《2011年度十大企业家落马案件》后也看到,十位2011年“落马”的民营企业家中,有五成是因涉嫌骗取贷款、欺诈发行股票和非法集资等问题所致,且多集中在生物科技、投资、酒店餐饮等行业。
“与国企企业家不同,民营企业家多在融资问题上犯罪。前者是钱多,后者是没钱。”会上,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田文昌律师分析上述数字后认为,这反映出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对资金的需求旺盛,而供应与需求的失衡,导致出现了不惜以犯罪手段进行融资的现象。
“那么,如何建立健全一个完善的金融供应体系,让不同类型的企业都有顺畅的融资渠道,让民间资本健康发展,是值得我们思考的紧迫问题。”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朱勇辉律师就此指出。
报告同时显示,民营企业家因行贿行为而受到司法追究的,也占相当一部分。“通过20多年企业家犯罪的研究,我认为许多民营企业家依然过于迷信权力,迷信‘关系’、‘后台’。”王荣利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
朱勇辉律师最后表示,我国的企业家犯罪还有一个不容忽视的原因,就是经营方式不断踩“雷”。“这其中除了一些急功近利、铤而走险的企业外,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实际败在了‘创新’上。这些‘创新’的经营方式,往往伴随着极高的经济风险,就像一场赌博。”他说,“这反映出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已到了一个更新、更高的层面,如何进一步规范市场、完善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需要我们加强相关研究,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记者王梦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