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2日,经和林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和林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被告人贺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5000元。
和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某和贺某某均是陕西省子洲县人。2011年3月15日、17日,李某某和贺某某在向和林县某淀粉公司销售3车土豆时,在称重过程中,李某某指使贺某某通过技术手段遥控地磅,使土豆过秤重量超出实际重量共34.31吨,致使该淀粉公司多支付39937.31元,之后二人将此款平分。另外查明,2010年9月6日晚,李某某从呼和浩特市雇用13辆自卸车在呼托公路8公里处某煤场共装载了38车煤炭,运到该淀粉公司销售。煤炭过磅过程中,李某某通过技术手段遥控地磅使煤炭重量增加了647.19吨,致使该公司多支付给李某某煤款281527.65元。
和林县人民法院认为,李某某和贺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使用遥控器增加出售货物重量,蒙骗买主,其中,李某某诈骗32万余元,数额巨大;贺某某诈骗近4万元,数额较大。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的规定,构成诈骗罪。二人在案发后积极退赔了受害单位全部经济损失,且在庭审中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故对二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作出上述判决。(记者 袁耀娟 通讯员 王寅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