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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惠龙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一审宣判
 

  1月17日,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对被告包头市惠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及被告人王秀华等12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公开宣判。

  被告单位包头市惠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原董事长金利斌已经自杀)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被告人王秀华、吴云等12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至缓刑及免刑,并处罚金2万至8万元。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被告单位包头市惠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面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采取发放融资券、借款合同的方式,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向1925人或单位吸收社会公众资金22.248069亿元,至今造成7.705857亿元不能归还的后果,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被告人王秀华、吴云、范瑾、邢燕、牛瑞芳、郭建萍等均系惠龙公司的职工,明知惠龙公司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仍积极参与,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一审宣判后,王秀华、赵星东等被告当庭表示要上诉。(记者 祝福)

[责任编辑 范悦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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