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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执法检查组公告
 

  按照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安排,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将于2012年3月至4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就本次执法检查的内容,向执法检查组投诉、举报法律实施主管机关和执法人员违法行为的线索。现将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执法检查的重点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的贯彻实施情况;

  2.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执行情况;

  3.文物的保护、管理、传承和利用情况;

  4.博物馆事业发展与管理情况;

  5.文物安全情况;

  6.文物市场管理和执法情况;

  7.经济建设、发展旅游与文物保护的关系;

  8.文物行政和保护管理机构、编制、经费、人员、培训和技术装备设置方面存在的问题;9.对文物保护方面法律法规的修改意见。

  二、举报时间:2012年2月20日—3月5日

  三、举报电话:0471-6656375、0471-6600635(传真)

  执法检查组对投诉和举报的问题将依照《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条例》办理,不再回复投诉和举报人。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文物保护法执法检查组

  2012年2月9日

[责任编辑 张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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