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价格要提前3个月公示
《办法》规定,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应严格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充分披露服务价格信息,保障金融消费者获得价格信息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服务的权利。
商业银行应在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提供相关服务价格目录或说明手册等,供金融消费者免费查阅,有条件的商业银行可采用电子显示屏、多媒体终端、电脑查询等方式明码标价。使用电子银行等自助渠道提供服务的,应在收取服务费用之前,提示金融消费者相关服务价格,并保证金融消费者对相关服务的选择权。此外还应明确界定各分支机构同城业务覆盖的区域范围,通过营业场所公示、宣传手册、网站公示等方式告知金融消费者,并提供24小时查询渠道。同城业务覆盖的区域范围应不小于地级市行政区划,同一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列入同城范畴。
商业银行提高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价格,应至少于执行前3个月在相关营业场所和商业银行网站进行公示,必要时应采用书面、电话、短信、电子邮件、合同约定的其他形式等多种方式通知相关金融消费者。商业银行设立新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收费项目,应至少于执行前1个月在相关营业场所和商业银行网站向社会公示。
提供服务之前,商业银行应向金融消费者告知相关服务项目、服务价格、优惠措施(含生效日期和终止日期)。签署合同时,商业银行应以通俗易懂和清晰醒目的方式明示这些信息。
服务价格调整后,金融消费者要求终止银行服务的,商业银行应根据金融消费者要求,及时终止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