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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未成 协议内容可以反悔
内蒙古新闻网  12-02-22 11:14 打印本页 来源: 北方新报  
 

  【咨询】

  读者齐女士:

  去年11月,我和丈夫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协议中载明,只要丈夫同意离婚,我们夫妻婚后买的房产以及银行存款等财产都留给他,而我则“净身出户”。对于这份离婚协议,丈夫表示同意,我们双方都在协议上签了字。但后来因都舍不得儿子,所以未办理离婚手续。前不久,我发现丈夫有了外遇,遂向法院起诉离婚。在法庭上,丈夫称,他同意离婚,但要求按照当初的协议分割财产,请问法院会支持他吗?

  【解答】

  法官陶家平:

  对于齐女士和其丈夫当初签订的离婚协议,齐女士可以反悔,法院不会按照此协议作出判决。一方面,齐女士之所以要在财产分割上让步,其目的是为了能顺利地离婚,所以,这一协议应属于以双方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或者到法院进行协议离婚为生效要件的“附条件合同”。我国《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齐女士和丈夫签订离婚协议后,并没有到相关部门办理离婚手续,故所附条件并未成立,因此该离婚协议并未生效,不具有法律效力。

  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4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根据该条规定,如果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任何一方均可对当时签订的离婚协议内容反悔。从齐女士反映的情况来看,她虽然和其丈夫达成了离婚协议,但双方并未办理离婚手续,故她可以反悔而使该协议失效,法院会依照法律规定对他们夫妻财产进行重新分割的。(记者 辛 一)

[责任编辑 王美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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