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天前,赤峰市宁城县夏敏丽(化名)状告前夫古文明(化名)纠纷案终于得到圆满解决。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庭审法官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上诉人古文明一次性给付被上诉人夏敏丽房屋及附属设施款8万元;座落于宁城县天义镇夏敏丽名下的宅基地及建筑在该宅基地上的房屋、附属设施归古文明所有;夏敏丽协助古文明将自己名下的宅基地使用证变更到古文明名下。
“我的前夫扒了我的墙,拆了我的房子,我要告他”。2011年7月,夏敏丽来到宁城县人民法院立案时,情绪非常激动。
夏敏丽与丈夫古文明于1992年离婚,房屋归夏敏丽所有。1年多后,夏敏丽带着两个孩子到外地,其在宁城县天义镇的房屋、水井及树木等财产由古文明母亲照看和管理。2011年6月,夏敏丽带着已结婚生子的大儿子一家三口回到天义镇时,发现自己的原砖石结构的房屋及土坝墙被前夫古文明拆除,且古文明又在原地上盖起新房7间。夏敏丽要求古文明拆除新建的房屋、恢复原样并搬出,遭到拒绝,于是夏敏丽将其告上法庭。
宁城县人民法院认为,被拆除的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但夏敏丽与古文明离婚后,所有财产判给夏敏丽,且集体土地建设用地证也表明土地使用权归夏敏丽所有。古文明在夏敏丽所有的宅基地上建筑房屋,侵犯了夏敏丽的合法权益,影响了夏敏丽对该宅基地的正常使用权,其行为构成妨害物权罪。法院遂判决古文明拆除建在夏敏丽所有的宅基地范围内的房屋。
接到一审判决后,古文明不服,上诉至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调解解决。 (尹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