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郑某与同村的周某、王某轮奸了1名少女。郑某逍遥法外十多年后,还是没能逃脱法律的制裁。近日,赤峰市喀喇沁旗人民法院对这起强奸案进行了审理。
1993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郑某与同村青年周某(已判刑)、王某(已判刑)一起上山游玩时,遇见了少女刘某和其男朋友,3人顿生恶意。他们对刘某的男朋友进行了殴打,将其右眼眶踢伤,后刘某的男朋友骑自行车离开。之后,3人将刘某劫持到村子附近的树林里,采取暴力手段,将刘某轮奸。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以犯强奸罪,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7年零6个月。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吴国晨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被告人郑某采取暴力手段,违背妇女意志,与他人共同轮奸妇女,其行为构成强奸罪。被告人郑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故作出上述判决。
在此,法官奉劝那些负案潜逃人员,打消侥幸心理,早日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无论何人,只要触犯了法律,最终都逃避不了法律的制裁。(记者 徐亚军 通讯员 郭彦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