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内蒙古新闻 - 国内 - 国际 - 文化 - 教育 - 旅游 - 美食 - 健康 - 汽车 - 楼市 - 娱乐 - 体育 - 道德法制 - 草原社区 - 草原家园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您当前的位置 :新闻中心 > 内蒙古新闻 > 社会法制新闻 正文   
转播到腾讯微博
轮奸少女潜逃 郑某获刑7年零6个月
内蒙古新闻网  12-04-05 16:35 打印本页 来源: 北方新报  
 

   1993年,郑某与同村的周某、王某轮奸了1名少女。郑某逍遥法外十多年后,还是没能逃脱法律的制裁。近日,赤峰市喀喇沁旗人民法院对这起强奸案进行了审理。

  1993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郑某与同村青年周某(已判刑)、王某(已判刑)一起上山游玩时,遇见了少女刘某和其男朋友,3人顿生恶意。他们对刘某的男朋友进行了殴打,将其右眼眶踢伤,后刘某的男朋友骑自行车离开。之后,3人将刘某劫持到村子附近的树林里,采取暴力手段,将刘某轮奸。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以犯强奸罪,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7年零6个月。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吴国晨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被告人郑某采取暴力手段,违背妇女意志,与他人共同轮奸妇女,其行为构成强奸罪。被告人郑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故作出上述判决。

  在此,法官奉劝那些负案潜逃人员,打消侥幸心理,早日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无论何人,只要触犯了法律,最终都逃避不了法律的制裁。(记者 徐亚军 通讯员 郭彦阁)

[责任编辑 赵静 ]

寄宿学生吃上营养餐
普及安全知识
查农资保春耕
内蒙古牲畜存栏连...
春耕要买放心良种
内蒙古新闻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内蒙古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 内蒙古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内蒙古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内蒙古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联系方式:0471-6659743、6659744、6659725。
电话:0471-6659725
传真:0471-6659744
电邮:news@nmgnews.com.cn
呼和浩特遭遇今春首场沙尘天气
我把鲜花献给您
 
“走基层·转作风·改文风”活动
相约三月 媒花朵朵送祝福
网站介绍 |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网站工作人员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5-2009 内蒙古新闻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内蒙古互联网新闻中心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或镜像。新闻热线:0471-6659725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51200600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507213 蒙ICP证:090036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