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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制定新农合保障慢性病治疗办法
内蒙古新闻网  12-04-10 09:20 打印本页 来源: 北方新报  
 

  记者从自治区卫生厅了解到,为减轻患慢性病(特殊病)参合农牧民的医药费用负担,最大限度地保障参合农牧民的利益,缓解农牧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近日,阿拉善盟卫生局根据《阿拉善盟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盟级统筹实施细则》制定了《阿拉善盟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慢性病(特殊病)门诊补偿管理暂行办法》。

  该《办法》适用于阿拉善盟辖区内所有参加该盟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的农牧民。《办法》将慢性病(特殊病)暂定为恶性肿瘤、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等特殊病种,以及Ⅱ期及以上高血压病、冠心病(非隐匿型)、有并发症的糖尿病、急性脑血管病后遗症、肝硬化失代偿期、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肺心病及癫痫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甲亢、帕金森氏病等。

  该《办法》要求,慢性病(特殊病)的诊断和治疗原则上由盟内定点医疗机构负责。接诊医生要及时将患者的病情、检查、治疗用药等情况记录在《阿拉善盟新农合慢性病(特殊病)管理手册》,规范管理。慢性病、特殊病门诊补偿不设起付线,恶性肿瘤按70%的比例补偿,其他慢性病门诊治疗费用,按60%的比例补偿。全年补偿金额与住院补偿金额共用封顶线,累计支付不超过10万元。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儿童白血病、重性精神病、终末期肾病、耐多药结核病和布鲁氏杆菌病等重大疾病医药费用补偿按照自治区卫生厅相关规定执行。(记者 刘睿 通讯员 王德礼)

[责任编辑 范悦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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