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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2.23”特大交通事故肇事者获刑6年零6个月
内蒙古新闻网  12-04-13 13:06 打印本页 来源: 北方新报  
 

  2月24日,本报对2月23日赤峰市红山区境内发生的一起造成5死2伤的特大交通事故进行了报道。4月11日,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对该起事故肇事者作出一审判决,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6年零6个月。

  据了解,被告人张某系元宝山区某集团公司煤矿工人。为了尽快扭转生活上的窘迫,张某筹集资金购买了一辆8座面包车,很快加入到“黑车”行列中。2月23日,张某驾车来到广场附近的停车点揽客,不一会儿,就有7名乘客陆续上了车。随后,张某驾车朝元宝山方向驶去。车驶出市区大约10多公里后,来到一处拐弯路段,由于路面有积雪,车辆超速行驶,加上张某采取措施不当,致使车辆发生倾覆后侧滑驶入路面左侧,与对面驶来的一辆大货车相撞,惨案瞬间发生。碰撞过后,张某挣扎着从车里爬出,打电话报警求救。此次事故共造成乘车人孙某等5人当场死亡,另有2人受伤。

  红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5人死亡、2人受伤,其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属情节特别恶劣。张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应从轻处罚;在庭审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6年零6个月。(记者 周建军)

[责任编辑 范悦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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