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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一小区内停车被撞肇事车逃跑
内蒙古新闻网  12-04-16 10:51 打印本页 来源: 北方新报  
 

  4月15日,呼和浩特市读者云女士向北方新报记者反映:“我家住在金桥开发区金丰路的金港湾小区9号楼,我的车停在楼下的车位上,14日晚上8点50分左右,我突然听到楼下传来声响,我从楼上一看,一辆灰白色的车撞上了我的车,随后车主快速开车逃跑了。我立即下楼,看到车辆左侧被撞坏,我又赶到小区大门口的保安室,由于小区内只有门口安装了监控摄像头,但由于设置角度的问题,图像只显示8点52分有一辆灰白色的车飞驰而过,十分模糊,连车型都看不出来,更别提车牌号了。保安人员表示,由于小区对进出车辆和外来车辆并不登记管理,所以也排查不了肇事车辆。我认为物业公司没有做好监管工作,应该负一定的责任。”

  4月15日上午,记者来到该小区,看到云女士的车辆左侧后门及保险杠被撞坏,车辆左后轮胎在地面蹭出一条黑色痕迹,车辆尾部偏移出停车位(如图)。云女士说:“小区的停车位是我花钱购买的,我也按时交纳了物业管理费,由于物业的监控设施设置不到位、监管服务不到位,出现这样的事情,我觉得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本没得到保障。”

  记者随后与负责小区物业管理的内蒙古金宏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张经理取得联系,据其介绍,小区内只有两个门口及车库门口安装有监控摄像头,这属于小区原来的基础建设。物业没有收取车辆管理费,而且关于车位问题也没有完全与开发商交接,所以发生业主车辆受损的情况,物业应该没有责任。

  当日中午,云女士来到保险公司进行定损,定损金额为2200元,由于肇事车辆逃跑,保险公司只能承担70%的维修费用,这也就意味着云女士得自付660元。针对这一情况,内蒙古恒众尧律师事务所的王洪超律师表示,物业公司收取了业主的物业管理费,就与业主形成了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其中包含有偿的保管关系,物业公司有责任对业主的人身、财物安全进行监管和保护。业主车辆在小区车位内停放被撞,而肇事车辆又逃跑,物业公司方面显然没有尽到相应的义务,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对业主予以一定的赔偿。(记者 来春誉)

[责任编辑 王美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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