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去年12月份一天晚上,我开车去外地送货。路上,货车出了故障,我将车停在马路右边下车修理。太约十分钟后,从我后面驶来一辆二轮摩托车,由于摩托车驾驶员李某喝了酒,没有看到我停在路边的车子,一头撞到了我的货车尾部,致李某受伤致残。事后,李某将我告上了法庭,要求我赔偿他的损失。法院审理后,判决我承担30%的赔偿责任。请问李某自己撞上了我的车,为何法院要判决我承担赔偿责任?(读者:田涛)
田涛读者:
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2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0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出现故障,驾驶人员应将车子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如果难以移动,则应当持续开启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如果是夜间还应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从你反应的情况来看,你占道停车,影响了车辆的顺利通行,且未按照规定在来车方向一定距离设置警告标志,也未开启报警闪光灯和示廓灯、后位灯,其主观上有过错,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而李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且在行车过程中未注意观察,是引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故应负事故主要责任。法院综合上述情况,判决你承担3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妥。
最后,由于李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如果你的货车在本起交通事故中受损,你也可以要求他赔偿。(陶家平提供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