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草案调整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产假待遇。(4月19日《京华时报》)
这个“特别规定”,对女职工特别是育龄期女性来说,无疑是一个福音。但在社会现实中,生活经验告诉人们,好政策未必一定得到不折不扣的落实。事实上,1988年颁布执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已明确规定: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第八条又规定: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从实际情况来看,急需解决和落实的是,既有的规定是否得到了切实执行?如果在有些地方或单位,连既有的规定都成了一纸空文,还谈什么原有基础上的“延长”?
按照当前的就业市场形成的劳资关系,以及公有和民营企业的管理现状,从薪酬到福利待遇都参差不齐。这个“特别规定”,对于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大型国企的人来说,可谓锦上添花;但对那些连法定假日都时常加班的企业单位,如何实现这种福利上的跳跃?
在择业难,尤其是普遍排斥女性的就业市场上,这个“特别规定”在带给女性格外保护的同时,也增加了用人单位的负担。其结果必然是用人单位“避嫌”在先,使女性徒增择业难度。因此,尽管“特别规定”充满了文明社会的温暖,但还是令不少人产生担忧。
然而,不能因此否定这个“特别规定”的积极意义,这就需要进一步的政策扶持和配套。说的不好听一点,在当前的经济体制下,用人单位,特别是民营企业,也未必都具备很大的经济优势,如果再联系到那些欠薪的行业,这些劳保福利简直就成了天方夜谭。所以,面对当前用工单位在劳保福利待遇上的种种问题,不能光靠政府动嘴基层执行来解决,有些实际困难和问题需要政策给力,对那些故意的违章行为,要有严厉的监督和惩罚措施。
从网上查阅相关的规定,发现对于“产检假”,各地有各地的规定,不同的单位有不同的说法。“北京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若干规定”第五条:怀孕女职工依照医务部门的要求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按出勤对待。也就是北京没有具体规定“产检假”的天数,只是按医院的要求来。然而,其他一些地方则对“产检假”精确到了天。比如,针对怀孕第1至第6个月,有的地方规定只能带薪检查一天;有的地方则是每个月可以检查一次,都不得视为请假。
在这样的基础上,所谓“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其实无关真正对职业女性的进一步保护。说得再透彻一点,能保证有90天产假的单位,延长8天根本不是问题,而一些根本没有产假的单位,特别是民营与私营企业的职工,连法定假日都时常加班的,孕产假就更谈不上了。至于对此的监督和职工自身的维权,在劳资关系紧张,劳务纠纷不断的现实无奈下,“不上班”引起的扣薪或其他经济损失,可能还在“合理”的范围。
因此,希望国家在制定这样的好政策时,针对企业的不同情况,给予政策上的扶持和倾斜,因为保护妇女的特殊权益,也是全社会的责任。否则,只靠政策规定上的“升级”,在原来的相关制度还乱象环生的情况下,必然曲高和寡,最多是原本就按部就班的正规国有企业更上一层楼罢了。(知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