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4月26日上午,由自治区版权局牵头负责,自治区工商局、知识产权局、文化厅、公安厅、检察院、法院等部门参加的版权执法队,对呼和浩特市区内部分卡拉OK厅以及使用背景音乐的部分商场、饭店开展音乐版权专项执法检查活动。

执法队工作人员在大歌星KTV检查音乐版权使用情况。马艳军/摄
执法队先后对蒙古大营、钱柜KTV,万达广场的大歌星KTV、万千百货、华润万家超市、金太阳大酒店6家单位做了专项检查。其中,蒙古大营、钱柜KTV和金太阳饭店都未能出具正规的音乐版权使用授权书,侵犯了音乐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执法队责令其立即停止播放使用,并督促其尽快办理获得著作权本人同意的正规音乐版权使用授权书。
据悉,自治区出版局近期还将对涉及电影、网吧、长途汽车和火车等环境中播放的背景音乐使用情况开展音乐版权专项执法检查行动,营造保护知识产权、自觉抵制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良好社会氛围。(内蒙古新闻网 石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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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依法对其作品享有表演权、复制权在内的财产权利,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相关音乐作品的使用者授权许可使用”。未经授权许可擅自使用他人音乐作品就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及最高院、最高检和公安部今年最新颁布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传播他人作品的数量合计在五百件(部)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的非法侵权行为,并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