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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办法试行
 

  为确保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防止养老金虚报冒领现象的发生,近日,我区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办法(试行)》(下简称“《办法》”),并于4月9日起施行。《办法》明确了各级社保经办机构的职责和异地协查的办法,全区统一部署、统一制度,程序更为规范。

  《办法》规定,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资格认证工作的信息采集、协查、结果处理等。自治区社保局再对全区资格认证工作进行汇总分析,建设统一的信息系统平台,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组织区外异地协查工作。

  《办法》中明确要求,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每年必须认证一次。区内居住的参保人员持户口薄、居民身份证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认证手续。资格认证工作采取集中认证和日常认证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每年4至6月为集中认证时间,6月15日前反馈认证信息。经发放养老保险待遇的经办机构催办,6月30日前仍未反馈认证信息的,暂停养老保险待遇发放。

  记者发现,此次出台的资格认证办法更为细致和人性化。资格认证主要采取与本人见面、调查走访、相片比对、指纹识别、网上视频确认等方式进行,而对饮食起居不能自理、长期住院或卧床在家无法亲自前往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验证的年老体弱者,管理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将上门服务,办理相关手续。

  针对异地人员的资格认证,《办法》规定,各地必须建立异地居住人员的资格认证信息平台,全区异地居住人员资格认证信息系统与人社部异地退休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实现联网及数据交换。其中,区外异地居住人员由我区养老保险待遇发放的社保经办机构提供区外异地居住人员基本信息,再通过人社部异地退休人员的信息管理系统,由区外社保经办机构完成异地协查。区外来我区居住的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由居住地社保经办机构通过人社部异地退休人员管理系统做好异地协查工作。

  至于防冒领问题,《办法》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死亡后,必须及时地向发放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保经办机构报告。委托发放的银行金融机构应按照协议,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积极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追回冒领的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死亡后,死亡人员的亲属应持死亡证明原件,在15日内到负责管理的服务机构办理死亡停发手续。负责管理的服务机构应在接到死亡报告的4日内,向发放养老保险待遇的经办机构报告,一旦发现冒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停发养老保险待遇,并下达《退还冒领养老保险待遇通知书》,责令限期退还,逾期未还,报告劳动行政部门,逾期仍未归还,移交人民法院处理。(记者 郭俊楼 通讯员 聂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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