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自治区政府获悉,我区于近日颁布《内蒙古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办法明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自治区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作为全区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部门。
该办法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合规经营和持续发展”做出明确规定,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应坚持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按照“只贷不存、小额分散、规范经营、防范风险”的原则,逐步做精做专、做强做大,成为特色鲜明的金融性贷款公司以及服务县域“三农”和小微企业的新型金融组织。具备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按照中国银监会的有关规定申报转制为村镇银行。该办法同时对小额贷款公司利率进行明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
该办法同时要求建立小额贷款公司退出机制,对监管中发现小额贷款公司有非法吸收公众资金、抽逃资本金、违规融资、违规经营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当地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实施关闭清算等市场退出措施。(记者 王树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