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8月13日,张明、李小明注册成立了南昌洪英实业有限公司,招聘王兵为公司销售员。1997年12月27日至1998年1月11日,南昌洪英实业有限公司先后从通辽市科左后旗甘旗卡粮油批发市场骗得19车玉米,价值为150多万元。当王兵知道这19车玉米是张明诈骗犯罪所得后,便于1998年1月销售了部分玉米,将8万元货款据为己有。
案发后,王兵潜逃到山东省青岛市等地打工。2011年9月30日,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民警在胶州市三里河刘家庄村一食品厂里将王兵抓获。2012年3月4日,王兵将8万元赃款上缴至国库。
科左后旗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认为,被告人王兵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代为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赃物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2006年6月29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将本罪最高法定刑提高至有期徒刑7年,将罪名确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但是王兵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为1998年1月,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应以销售赃物罪对被告人王兵定罪量刑。根据被告人王兵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被告人王兵有期徒刑2年零10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法官说法]
科左后旗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特木乐:本案涉及到从旧兼从轻原则。什么是从旧兼从轻原则呢?它主要是针对刑法溯及力的问题,也就是说被告人在犯罪时和审判时适用的是不同的法律规定。那么,新旧两个规定哪个更有利于被告人,哪个能让被告人的处罚轻一些,法院就适用哪个。比如本案中,王兵的犯罪时间是1998年1月,当时施行的刑法第312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罪名为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王兵被抓获的时间是2011年,审判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已将第312条修改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罪名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修改后的刑法条文将本罪最高法定刑提高至有期徒刑7年,也就是说同样一种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中的刑罚要比原来的规定重,所以法院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适用了“旧”的刑法。(记者辛一 通讯员王艳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