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冯某因购买装载机急需用钱,于是向他人借款19.6万元,并写下借据一张。因剩下的12万元一直不归还,经托县法院受理后,判令冯某归还该款。冯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和林县人民法院遂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23日,和林县的冯某因购买装载机向田某借款19.6万元,并为田某写下借据一张。之后,冯某陆续偿还了76000元,剩余12万元经田某多次催要,冯某一直拖延就是不还。无耐之下,田某只好向法院提起诉讼。2010年7月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冯某在判决生效后30内,付清田某12万元欠款及2700元案件受理费。
判决生效后,由于冯某不履行法院判决书确定的12万元借款内容,于是,田某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就在强制执行期间,冯某当即将自己的楼房和装载机售给他人后逃跑。2011年8月4日,冯某因涉嫌拒不执行后,由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1年11月4日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执行逮捕。
2012年5月法院审理后认为,冯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冯某的亲属经与受害人田某主动自行协商,已经达成归还12万元的调解协议,并得到了田某的书面谅解。由于冯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好,对自己规避法律的行为很是后悔,确有悔罪表现,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从轻处罚的判决。(记者鲁蒙海 通讯员李和平)